简论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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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之保障持续多年的法院改革,由于其在根本上仅是法院系统的自主性改革,因而难免陷入内部动力不足、外部支持有限的维谷境地。就结果而论,涉及法官利益保障的各项制度,几乎无一得以建立。这种状况固然是法院改革不能最终达致预期目标的一种兆征,同时也反映了法院改革自始存在着反目的性、反规律性的源生缺陷。给人以希望的是,法院自主性改革的种种弊端已渐被认知,包括法院改革在内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终于即将迎来整体化、权威化推进的阶段。高层传来的信息是,中央已经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改革面临三个转变:向司法体制改革转变,向理性化改革转变和向整体协

2、调、内外联动的改革转变。[1]这也许能使得法院改革从此走上正途。  法官保障制度的建立是法院改革的重点之一,并因其与法官的利益关联甚大,必然会引发法官群体的更多关注。有趣的是,法官这一本应精英化、崇高化和远离物质利益困扰的群体,却偏偏把个人对改革的预期聚焦于物质利益之上。很显然,如果物质性分配的增加成为一种首要的关切,法官职业多少会令人感到遗憾,并且也许会限制法官获取物质性利益。以此而言,法官非物质性利益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许更具根本性,更能取得“暗渡陈仓”之效果。  一、法官非物质性利益的内涵与现状  法官的非物质性利益是与经济利益相对脱离,以

3、社会地位、职业尊荣、职务晋升、职责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利益。它表现出以下特征:(1)不直接通过货币化形式来衡量其利益值的大小,但又间接地与物质利益相关联;(2)是社会评价和自我价值实现的客观反映,能带来精神层面的满足;(3)首先是一种职业化、综合性的群体利益,其次才是法官个体的利益,且个体利益以群体利益的改善为基础;(4)是一种制度化、组织化的利益,利益的取得依赖于制度的建立和组织的运行,个人的努力受制度、组织因素的制约。  法官对自身物质利益的必要关注,只是法官利益诉求的基础方面,不能因此而无视法官在非物质利益上的追求。尤其当法官职业化进程

4、不断加快,更多法官以能够成为社会精英为人生价值的定位时,法院改革应当突出对法官非物质性利益的保障,满足法官的精神追求。  (一)法官的社会地位  社会地位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网中所处的位置,也即权利和义务的综合。是对决定人们身份和地位的各要素综合考察的结果。这些要素包括个人的阶级归属、政治倾向、经济状况、家庭背景、文化程度、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及其所担任的角色和拥有的权力等”。[2]在中国,由于阶级对立已基本消除,主流政治意识形态呈一元化格局,微观上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为其他几种要素。抽象意义上的社会地位具体到法官群体,可以理解为法官在整个

5、社会以及某一地域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阶,此种位阶既是政治制度目的性设计的产物,也是社会成员基于实际要素的量值而认同的结果,并且,制度设计与实际状况间有可能形成差距。举例而言,法官(审判员)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司法官员,其地位应大致相当于同一机构任命的其他官员,而现实场景中,除少数拥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外,法官的地位与可类比的行政官员具有较大的落差,法官的宪法地位没有得到制度、体制保障,社会成员也没有认同法官的法律地位。法官法律地位的非现实化,影响到法官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一系列社会地位的构成体。借用市民社会的价值标准,意味着法官不具有被上流社会

6、接纳的资格,只能在中下层的社会结构中给出自己的定位。但是法官现实化的社会地位并不能适应司法运行的需要,法官作为司法主体,是决定了司法质量的最关键因素,法官偏低的社会地位,削弱了法官在社会事务中的话语权,法官所作出的裁判无法建立起应有的权威,形成民众对司法疑虑、不信任的社会心态,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受到了抑制。  (二)法官的职业尊荣  在法治现代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经过长期积淀而取得了令人艳羡的荣誉。不久前刚刚辞职的美国最高法院女法官奥康妠,还和国务卿赖斯、中国副总理吴仪等一起入选世界最有权威的女性一百强。法官职业尊荣是一个十分模

7、糊的存在物,通过职业的价值、良好的社会评价来被大致感知,体现为法官自己和社会对法官职业的肯定。它是维系法官共同体成长的情感纽带,也是法官职业能够吸引顶尖法律人才的根本原因。职业尊荣弥补了法官收入与其他法律职业间的差距,塑造了法官是社会精英的共识。法治国家中高薪律师向法官流动而非相反的情形,显现了法官职业尊荣的强大功能。法官的职业尊荣固然是一代代法官接续努力的结果,但也从来没有脱离过制度的保障,如果不是英国的法官早早地敢于拒绝国王参与审判,如果不是程序优先、程序正义、法官独立等法律观念的制度化,就不会有今日法官职业的尊荣。反观国内,由于缺乏职业尊

8、荣感及其他吸引要素,法官向律师职业的转行从未停止甚至还在加剧。苏力先生曾就此现象进行过调查,发现“一些法官、检察官在院领导鼓励之下参加并最终通过这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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