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建字〔2016〕55号

济建建字〔2016〕55号

ID:10311279

大小:328.00 KB

页数:52页

时间:2018-07-06

济建建字〔2016〕55号_第1页
济建建字〔2016〕55号_第2页
济建建字〔2016〕55号_第3页
济建建字〔2016〕55号_第4页
济建建字〔2016〕55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济建建字〔2016〕55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济建建字〔2016〕55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市直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制定《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2月1日-52-济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

2、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安全

3、监督,均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县级-5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第六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安全

4、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应按照层级监管、属地实施的原则落实市、县(市、区)监管责任。第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九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2-(五)依法对工程

5、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时,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根据《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达标;(五)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六)整理工

6、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报送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报送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附件1);-52-2、工程概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拟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明细表;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专职安全员委派书(附件2);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筑施工现场周边环

7、境安全评估表(附件3);5、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情况相关资料;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7、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委派安全监督人员。第十二条对已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4),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人员、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

8、全监督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各责任主体单位(附件5),正式实施安全监督工作。第十四条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一)-52-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