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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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进行了一定深度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构想。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至77条的规定,笔者从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犯的行为规则、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以及缓刑的撤销等五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列举了缓刑制度在立法及适用等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意见。在缓刑制度的立法裁量方面,笔者结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应当规范立法用语,准确地规定适用缓刑的实质

2、性要件,提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裁量适用缓刑与否的第一要件,并概括出较宜适用缓刑的六种情况。在缓刑制度的适用执行方面,通过对应当完善缓刑考察主体体系,健全缓刑生效及撤销宣告制度等问题的论述,提出了笔者心目中理想的缓刑考察模式,并论证了现阶段适用此模式的可行性。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以及笔者由此所发表的几点浅显的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目的,引起法学界前辈们的重视,加强立法,使我国的缓刑制度更加的规范化、科学化、具体化。关键词:缓刑制度问题完善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

3、由的犯罪。它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理念,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制度。最初开创近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的是1841年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斯,并由此产生了1870年的北美波士顿缓刑法。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制度。各国相继仿效,从而使缓刑制度逐步成为世界性的先进司法制度。我国“缓刑”一语早在《周礼.大司徒》中即有记载,而作为立法则始见于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4、。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这一制度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缓刑实践经验又明显不足,因此在立法上还有一些疏漏,这些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具体适用,同时也制约了我国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

5、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本文只对一般缓刑进行探讨,不涉及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问题。)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的基础而独立存在。缓刑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又保持着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我国刑法第72条至77条6个条款是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缓刑制度作出规定的:1、我国缓刑适用的条件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

6、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含有以下三方面内容。(1)必须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这是因为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因此,累犯不适用缓刑。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缺一

7、不可。2、我国缓刑的考验期限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缓刑的考验期可以长于或等于原判刑期,但是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而且缓刑考验期的长短要有极限。同时,刑法第73条3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以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开始计算。3、缓刑犯的行为规则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

8、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些规定,既是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循的行为规则,又是缓刑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4、缓刑考验期间的考察《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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