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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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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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再探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比较简单方便,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我国民诉法和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方式,审判组织,审限均作了比普通程序简化的规定,这些简便、灵活、快捷的要求,在过滤大量无争议和争议不大民事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均

2、起到积极作用。所以简易程序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正因为如此,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幅度增长,有些基层法院为了缓解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比例,民事简易程序这一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从《若干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来看,简易程序规定的好而操作起来难,在配套程度上与普通程序没有严格、明确的界限。为此,笔者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略谈粗浅的

3、看法,以期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一、民事简易程序实施的意义(一)、有利于贯彻“两便”原则。两便原则包括便利人民群众参加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两个方面。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利用诉讼制度,请求法院审判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对诉讼制度进行创建和改革之前,首先必须考虑到,是否有利于真正实现司法救济的权利。而《若干规定》的实施,正是基于这一前提,使得司法救济途径从复杂、冗长的诉讼程序走出来,让更多的公民可以接近司法资源,获取国家司法资源的帮助,从而保障公民参加诉讼的权利,保障法院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有

4、利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是每一项诉讼机制必须包含的原则和价值,以诉讼经济的原则要求,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要充分地体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易,审级层次的减少,以及相应诉讼费用和成本的降低。简易程序正是通过上述途径,使得原本稀缺的诉讼资源能够发挥出最大潜能,最大程度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三)、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威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可以使大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轻微民事案件,以快捷高效的程序消化掉,提高办案速度,实现“简出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法院有更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来审理比较

5、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达到“繁出精品”。进一步扩大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简易程序的完善,必将有助于法院办案效率,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进一步凸显,有利于树立法院威信,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心。(四)、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在效率前提下的公正,正所谓“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效率又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倘若无公正,效率即失去意义。一般而言,司法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我国的民事审判现状,则首先考虑效率问题,从而可以缩短审

6、判时限,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五)、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有利于增强法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提高法官业务责任。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判,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法官既受时间的限制,又要承担可能导致错案的风险。权责统一,则法官势必增强责任心,充分发挥能动作用,严把质量关。现在基层法院法官普遍抱怨案子太多,整天忙于办案,根本没有时间去学习提高。适用简易程序则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提高业务素质。二、存在的问题(一)、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从世界各国民诉法的规定来看,区分案件审理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界限标准,基本上可分为三种方

7、式:一种是“概念式”,即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性质下一个一般定义,符合这个定义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便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但缺点是标准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第二种是“列举式”,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种类一一列举穷尽。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标准客观,比较容易操作,但它难以将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一一列举;第三种方法是“数额式”,即确定一个争议金额,在争议金额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这是国外普遍适用的方法。例如日本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是9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韩国的小额审判法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诉争标

8、的在100万元韩元以下的案件。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且易于操作,但其也有明显的缺陷,即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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