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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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性阐释  近来,刘清平、邓晓芒和郭齐勇、丁为祥等人围绕着孔子的父子相隐与现代法治的关联度展开激烈的争论,前者认为孔子的观点导致腐败,是现代法治的大敌,后者则认为孔子的观点是现代法治的源头,如此强烈、鲜明的一贬一褒,正犯了孔子强调的过犹不及的方法论错误。如刘清平在分析了儒家的父子相隐和舜窃负而逃两个经典事例后指出:孔孟儒学贬抑法治的负面效应主要在于:它把血缘亲情视为人的存在的惟一本根,并赋予家庭私德以不可侵犯的至上地位,将其凌驾于包括正义法律在内的一切行为准则之上;在这种血亲情理精神的指导下,它不仅通过不对称的比较强调

2、德优于法、德本法末,而且主张为了维系家庭小团体的血亲私情,可以违背社会大群体的正义法律,结果使法律的尊严、法制的价值、法治的意义在血亲私情、家庭私德、团体私利面前显得微不足道。[1]  其实,这两个例子并不能说明儒学对法治的负面影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尊重人之常情,现代法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所以说,父子相隐不是德本法末,不是反法治,而是面对情法冲突时的理性又明智的选择,和法治是相容的,而法家的父子相揭主张完全抹杀人世亲情,是对人性的摧残,才是反法治的,早就被现代法治国家所抛弃。孟子认为,舜为天子也不能以

3、自己的权力阻止法官逮捕杀人犯的正当法律行为,纵使这杀人犯是自己的父亲,这种尊重法律和法官的观点怎么能算是法治的负面效应呢?当然,孟子提出,舜放弃天子之位背父逃跑,这种方案放在法治的视角看也是可以商榷的,但总比舜徇私枉法,干涉司法,毁灭其父杀人证据或干涉法官皋陶对其父定罪要好得多。所以,孔、孟的主张不能看作是否定法治而是寻求良法之治。  在笔者看来,法治永远是个历史的概念,每一个时代的法治都只是进行时,而非完成时,当今与孔子时代相隔两千多年,孔子的思想与现代法治没有必然的关系,孔子的思想既不必然阻碍现代法治,也不必然导致现代法治,因为现代

4、法治归根到底是由现代的物质生活方式决定的,古代的思想和现代法治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有决定性的联系。  一、孔子时代并没有现代法治产生的物质生活基础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还认为,在中世纪,人们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和(市民)社会则是分离的,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2](P70)    马克思这些论断就指出,真正的法治只能建立在个人

5、摆脱共同体的束缚,确立了产权关系的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在此之前的自然经济、家族经济或小农经济下的个体对于共同体的严重依附关系,是不可能产生法治的,那时人们的法治思想只是探索阶段而非完成状态。法治的发展总是和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如现代法治贯彻疑罪从无,坚决反对刑讯逼供,审讯全程录像对遏制刑讯逼供贯彻法治的人权保障原则非常重要,但是录像依然是法治进行时的产物,是与现代的信息时代物质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古代落后的科学技术不可能有电讯设备,要求古人全程录像以遏制刑讯逼供就不现实了。轴心时代的先贤们如孔子、老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

6、因他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方式,都不可能有现代人的法治思想;不管他们何其睿智,他们的法治思想都只是处于人类法治史的婴幼儿阶段;从他们那里找到现代人所期望的完整法治思想,那真是水月镜花。  在孔子之后,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和现代法治相排斥的专制社会,如果把后者的帐算在孔子的身上,那么出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欧洲中世纪的黑暗是否也要算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头上?  孔子那个时代,根本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刘清平关于孔孟儒学贬抑法治的负面效应的论断是一个伪命题。即使古代有法治这一术语,那也和现代的法治术语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二、孔子的法律思想

7、和同时代西方思想家相比毫不逊色  有些学者总认为即使在古时代,西方的法治思想也比中国先进。其实我们进行实证考察,并非如此。虽然亚里士多德有着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P202)    但是亚里士多德对他那个时代何为良法的看法令现代人匪夷所思、大跌眼镜,斥之为指鹿为马亦不为过。在现代人看来,奴隶制是罪恶的,关于奴隶制的法律是恶法。但作为大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却公然为奴隶制唱赞歌,认为奴隶制是自然的、合法的、正义的,主奴与夫妇、父子是家庭的基本要素之一。他不遗余力地

8、为奴隶制辩解说: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3](PP.18-19)    亚里士多德进而认为,禀赋低的民族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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