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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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滥用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规制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决定了其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如果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极易导致知识产权人对此独占权的滥用,造成其他主体应得利益的丧失,使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受到破坏,从而产生限制竞争行为。对此,仅靠知识产权法本身是无法解决的,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由于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因此,应当完善相应的竞争法制度,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关键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原本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例外而

2、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中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手段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1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

3、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这就说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即一方面,知识产权人因在其发明创造中付出了劳动,理应有权通过其发明创造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而且也理应有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智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另一方面,法律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又不应当允许知识产权人因其合法的垄断地位而妨碍或者限制竞争。  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人在行使权利时超

4、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一般认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应以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否不合理的限制了竞争为标准。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合理或不合理的判断不能依照判例而交由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完成。笔者认为,利益衡量法可用来做出判断,其判断标准就是受知识产权行使影响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变动,是否有利益失衡的情形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对知识产权的使用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当然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垄断,从

5、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限制竞争的。但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垄断,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能容忍的范围。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而进行利益衡量时,此处所说的衡量标准一形成限制竞争的垄断地位,应该被理解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超出了可宽容的界限,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约束。  1.2知识产权转让中存在限制竞争的条款  权利人往往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转让一般通过订立许可证协议的方式进行,由于许可证协议的客体是无形财产

6、权,而且被许可方只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内使用被转让的技术,这种协议一般都含有许多限制竞争的条款。知识产权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合法地相互限制对方,超出合理范围制定的限制竞争条款,应当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1.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些地方的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店庆费、条码费、新品费、商场海报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在软件行业也存在销售软件产品时搭售其他软件

7、的行为。  2滥用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2.1滥用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冲突  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为了不让竞争对手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商品而拥有的一种垄断顾客的权利。在实施这种权利的过程中,需要有主动购买自己产品的顾客和廉价销售同样商品的竞争对手;而在市场上,当然有许多商品供给者和需求者参与竞争,这种竞争的压力和拥有巨大市场份额所能带来的利益使知识产权人意欲垄断最大的市场份额,因而成为其滥用权利的根本诱因。知识产权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以下几类主体的利益:一是权利人与相关技术的开发者之间

8、的竞争关系;二是知识产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由于签订许可协议而存在利益转换关系;三是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关系。  知识产权本身所带来的垄断地位,使权利人处于竞争优势地位,而其对此优势地位的滥用,造成了其他主体应得利益的丧失,从而使原有的利益平衡关系受到破坏,产生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在市场竞争中起着维护权利人、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但当知识产权人滥用其权利时,原有的利益关系遭到破坏。而该冲突的产生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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