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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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的研究毕业论文公司僵局的司法介入的研究【摘要】:本文探讨了公司僵局定义及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由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和公司法基本制度的缺陷导致公司的运行障碍,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细化公司章程、僵局障碍的内部解决,拓展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完善公司僵局的应对和处理机制。【关键词】:公司僵局;公司法;司法介入一、问题的提出在保护权利成为时尚的今天,我们提出司法介入公司治理,介入一个贯彻私法自治的领域,是否与现代所提倡的权利本位的理念背道而驰?但是在现阶段,公司的开放程度不足,在封闭性和人合性色彩浓厚的环境中

2、,架空法定机构的权利对于公司而言实在不是太困难的事情。有学者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不涉及到外部的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强行法的过渡介入实在是没有实际意义[1]。但是关于司法介入公司僵局,在涉及到部分股东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其法理基础除了提供权利救济外,有一些学者提供了更为新颖的解说——司法介入公司运作弥补公司合同的“缝隙”。[2]公司治理属于私法范畴,应体现对于私权的尊重,但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公司僵局”时,涉及司法介入的基础,如何介入公司治理就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20

3、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1]黄子宜、张寰:《公司治理选择与平衡理念》,载。[2]罗培新:《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司法裁判困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二、探讨的前提:“公司僵局”的界定和分类法谚云:“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但是我们不得不对我们所要讨论的核心词汇下一个定义。(一)对“公司僵局”的定义比较及其形成原因:英美法系下的成文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许多论著中可见,公司僵

4、局纠纷并不局限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出现的表决僵局,还包括了公司运营过程中其他层面上的公司僵局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公司僵局纠纷,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1]人合性是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合作与矛盾相伴相生,一旦股东之间的摩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往往造成公司运作失灵。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资合”

5、程度上大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人合”因素相对比较弱,所以一般产生公司僵局的可能性较小。当有限责任公司运作机制的失灵无法完全在公司内部内化解决时,便会出现整个公司运作的瘫痪,造成“公司僵局”。因此公司人合性的丧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本质因素。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二)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基于对公司人合性因素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僵局存在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

6、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

7、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2],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的僵局事项。------------------------------------------------------------------------

8、-------[1]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01页。[2]《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正当性、合理性、必要性(一)两大法系司法介入方式的比较:参照《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1]与德国法院现在的司法实践,允许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有如下理由:首先,股东个人的理由,包括经济上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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