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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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思考一、物权法立法的简单回顾(一)物权概念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二)现有物权法草案的概况(三)学界围绕物权法立法的研究和争论二、现有各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其差异(一)各草案的基本内容(二)草案之间基本内容的主要差异三、关于几个总体性问题的思考(一)立法体例(二)物权与物的定义(三)概念用词的技术性与普及性(四)关于所有权制度的一体性设计与区别性设计四、关于具体制度设计的思考之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三)研究与思考五、具体制度设计的思考之二--不动产物权变动

2、模式的选择(一)不动产变动制度根本问题和大陆法系中的基本模式(二)各种模式之间的效果考察(三)交易成本角度的考察(四)社会成本角度的考察(五)登记制度的意义所在(六)小结--制度模式的选择六、具体制度设计的思考之三--担保物权制度七、具体制度设计的思考之四--中国农村土地财产权与"承包权"一、物权法立法的简单回顾(一)物权概念从否定到肯定的历史按照十五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人大9届1次会议提出的立法目标,中国在2010年前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计划框架下,中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在中

3、国民法学界众所周知的是:在中国现有的民法制度中,最为薄弱的就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其原因在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计划经济的体制,直到80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私人的所有和私人间的交易被完全否定,自然没有商品的流通,更不允许有私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而发生的利益对立存在,因此也就没有承认物权概念的必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同时其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之初的"搞活经济",其意义就是要率先实现流通领域的

4、活性化。因此,最早出现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关于物作为商品流转的所谓"经济合同法"。其后,随着计划经济成份萎缩与市场经济成份扩大,规范流转领域的契约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99年颁行的统一合同法。伴随着这种变化,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物在流转过程中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明确。物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规则所需要的是契约制度,而明确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则所需要的是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因此,在契约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也随之被提出,于是,物权的概念自然也逐渐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逐渐被接受和承认。如果说,是否承认

5、物作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问题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是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虽然两者都属于形而上的意识形态问题,但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因此,物权概念真正得以确立以及物权法立法必须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由此,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二)现有物权法草案的概况物权法起草始于1998年。当时,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民事立法

6、的重点便转移到了物权法。物权法的起草同统一合同法一样,最初是以立法机关委托专家学者制定草案的形式开始的。至今为止,有六个草案稿存在第一个面世的物权法草案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研究员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于2000年3月作为学者的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第二个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领导的物权法起草小组于2000年完成,于2001年4月作为学者研究成果公开出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3]。第三个物权法草案是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在两

7、个学者草案的基础上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1月下发到地方人大和政府行政部门、各大学法学院和研究机关、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开始广泛的征求意见。修订稿和委员长审议稿分别成就于2004年8月和10月,均为在有限范围内发放的专家讨论会上用草案稿。后者作为提交审议的草案又称"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从这两个草案稿中可以看到人大法工委为物权法所做的工作以及物权法立法本身的进展[4]。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求意见稿"与修订稿之间,还有一个是2002年12月23日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

8、和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编。据说,[5]当时的计划是,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于2002年进入立法审议的程序,于2003年在人大会上通过。但是,此间因为中国加入了WTO等原因,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李鹏指示加快民法典立法进程,并具体要求于2002年内完成民法典草案,在9届5次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一次。根据这个指示,学者和立法机关停止了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转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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