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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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规〔201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新修订的《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3月20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我厅原—3—《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7〕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

2、>等省级水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8〕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文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9〕19号)、《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09〕3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水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知抄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水利部政法司。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2月17日印发—3—共印150份—3—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3、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选择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或者罚款数额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同一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

4、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性、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当事

5、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190—(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的,可以低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对应的层级,但不得低于法律依据设定的下限。减轻处罚的,可以低于法律依据设定的下限。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在紧急防汛期或

6、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犯的;(五)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七)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恢复原状且无正当理由的;(八)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十)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的,可以高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所对应的层级,但不得高于法律依据设定的上限。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

7、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类。轻微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简单、性质一般、情节轻微,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较复杂、性质较恶劣、情节较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行为。—190—严重违法行为是指违法事实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违法行为。第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时可以按照下列原则选择适用:(一)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和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二)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为一般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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