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体卫艺〔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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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更正重印件原电子和纸质公文同时作废,以更正重印公文为准桂教体卫艺〔2015〕5号关于开展2015年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和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促进校园环境卫生、美化和优化建设,不断提高师生的健康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部署和《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方案》精神,2015年继续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创建“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和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前准备工作(一)凡未获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

2、校称号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进行自评,达到90分以上者,可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各市教育局所辖学校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必须先经过所在市教育局考评,获得市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方可申报。(二)为进一步完善创建卫生优秀学校长效机制,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实行每3年复评一次制度,今年将按《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复查版见附件1),对—2—2011年获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学校及复评优秀的学校(复评学校名单见附件3)进行复评。二、申报程序(一)凡申报自治区

3、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自评,达到90分以上才能申报。申报学校需填写《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3份,并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的评分表,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15年10月20日前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二)各学校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材料由所属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各市教育局要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审核,达到优秀标准的方可上报材料。(三)各市

4、、县教育局要加强对2015年需复评学校的指导,今年拟接受复评的学校如复评达不到优秀标准的,将取消其“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称号,原发牌匾由所属市教育局负责收缴后交回我厅体卫艺处。如学校自评达不到优秀标准的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接受复评的,可申请缓评,缓评期限为1年。缓评申请报告由市教育局统一报我厅备案。三、考核评估办法(一)我厅组组专家组于2015年5月开始对—14—今年需复评的学校(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实地复评。(二)对新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实地考评的时间从2015年11月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有关学校在收到通知后,要按

5、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进行自查自评,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经过考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者,将授予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参加复评的学校,经过复评,达不到90分以上的学校,将取消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称号。四、工作要求(一)各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卫生学校”创建工作,结合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促进学校环境卫生的改善及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基础的建设,努力为师生创建一个环境整洁、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二)各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

6、”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组织做好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及复评工作。1.各市教育局要负责将本辖区内学校开展创建“卫生优秀学校”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厅,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学校总数,以及达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级别的学校数;对不合格学校的限定整改期限。2.—14—已获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各高等学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要将本校继续开展创建“卫生优秀学校”活动总结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进行自评的评分表各1份于2015年10月30日前报送我厅体育

7、卫生艺术教育处。3.从2014年开始,我厅对已获得“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称号的学校进行复评时,凡通过复评的学校重新颁发有时效时间的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牌匾,原有牌匾将自动作废。未尽事宜,请与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李贞,电话:0771—5815229。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2.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表3.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复评学校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15年4月8日—1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优秀学校”考核评分标准(修订版)学校名称:类别(1)幼儿园(2)小学(3)

8、中学(5)中职(6)高校属(1)市级学校(2)县级学校(3)乡镇学校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分指标分值评估办法评分标准得分组织管理12分领导重视1分将“卫生学校”创建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创建“卫生学校”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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