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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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freeloenchengladbacherCC-Bank)1993年底的责任资本金为1.816亿马克,该银行每个债权人的保额可达5400万马克,只有当客户在该银行的存款额超过5400万马克时,当该银行倒闭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损失,而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客户实际上受到全额保障。受到保障的有活期、定期、储蓄存款及非银行客户的记名式储蓄券。在计算被保护的客户的债权时,是用该客户对该银行的所有的债权减去对该银行的债务。不受保障的是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所表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其

2、它金融机构对该银行的债权(投资公司的基金资产债权除外)及该银行的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此外,出现支付危机的银行的业务主管、合伙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拥有的对该银行的债权也不受保护。鉴于以银行不记名可转让证券方式实现的债权债务关系越来越多,受保障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这一点也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之不足。存款保险基金的成员银行,每年6月30日以其上年度末对客户负债余额的0.3‰向BdB缴纳年度保险费。对于不动产抵押银行,鉴于其业务结构不同和保障范围有限,其缴费计算基础不同,缴费比例也不一致。当

3、基金资产不足以承担支付需要时,BdB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要求成员银行缴纳年度特别费用,章程也规定,若基金资产已集中到一定程度,年度保费也可以减免甚至取消。新加入基金的银行,除缴纳当年度费用外,还需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当年度费用3倍的基础费用。那些没有加入存款保险机制的金融机构,将受到1998年成立的德国银行赔偿机构有限公司的保护。根据法律和按照1994年欧盟原则条例设定的最低标准,该机构对每个存款户存款的90%给予保护,但每个存款户的最高保障额为2万欧元。由此,大多数私人商业银行通过存款保险基金对其客户提供的保障要

4、远远高于此限额。三、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1.建设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1974年以后,除法定金融机构的加强外,德国银行协会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也赋予了新的内容,立法者也肯定了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存款保障,有利于银行体系在竞争中因面临不同风险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因此,1976-77年,德国银行业的三大群体(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改造了其存款保障机制,发展成目前所具有的形式。那些拥有较高存款金额的存款者,面临风险型决策时,可以在银行协会就金融机构对存款的保障情况进行咨询。不同的存款保障体系新条例

5、产生以来,银行业领域有许多撤并事件发生,但是却没有发生较大的金融危机事件。三大存款保障体系均对国内、国外存款者给予保障,也不论存款货币的种类如何。虽然金融机构和债权人均有了保障,但这种保障体系没有涉及到对整个金融业的普遍性危机事件的处理问题。就保障对象的不同,保障体系可以区分为对金融企业的保障体系和对存款者的保障体系。储蓄银行业及合作金融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前者,而私人商业银行业的保障体系属于后者。2.以协会为载体是三大存款保险机制的共性德国政府不直接对银行业的存款保险活动进行干预,因而德国存款保险体系中的三大组成部

6、分都是由各有关行业协会直接管理和经营的。这样:(1)所有保障机制的成员金融机构,均必须缴纳一定的保费,形成保险基金;(2)存款保障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国内外分支机构;(3)受保护的是储户的存款,不论其是以何种币种形式存在:(4)国内外存款者受保护的程度是一致的;(5)基金管理者按章程处理保险事故时,也允许各种辅助性措施的介入;(6)受保护的债权人及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均没有对保险机构的追诉权;(7)存款保险机制不对金融金业面临的普遍性危机给予保障。为避免金融机构远离保险机制,根据德国金融法第三十二章第三段,联邦金融监管局

7、在给予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经营许可审查时,还告知其可能所属的协会,由此,协会在营业许可颁发前就可以知道,根据保险机制运作章程,是否吸收其加入保险运作机制。不过,联邦金融监管局独立决定是否颁发营业许可。金融机构可以就其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所属情况客观地向客户提供情况,但不允许以此做广告。德国联邦银行协会基金章程中还包含有这方面的条款。在德国金融法中还指出,若一个金融机构没有加入保险运作体系,应该在其普通业务条款、价格公告、客户存款帐户开立申请说明书中表明。若退出保险运作体系,也应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告知其非银行客户。3.存款保

8、险成为稳定银行体系的基础有效运作的存款保险机制,需有一个最高的保障限额。在德国,不论是对存款者直接保护的私人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体系,还是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的储蓄银行及信用合作业存款保险体系,其保险基金章程中均规定,每个存款者的保障额度为银行责任自有资本的30%.当然,保险机构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即再融资可能性,以便在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够及时地应对。目前,供德国存款保险体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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