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ID:1036449

大小:36.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7-11-06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_第1页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_第2页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_第3页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_第4页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规范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充分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167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不、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第四条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

2、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凡工程投资额在400万元以及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监理。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具体实施按《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七条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武汉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旋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九条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或者兼营市政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条成立监理单位,必须经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建设监理资质决不是书》。取得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或者临时资质证书(含外地来汉监理企业)的监理企业,应持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市政工程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省外来汉监理企业应出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监理企业,不得参加市政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第十一条市政监理企业资质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

4、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监理投标。监理企业向武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资料前,应先将年检资料报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然后再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第十二条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出让资质证书谋取利益,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是依照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四条注册监理不工程师必须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在多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不得出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三章监理合同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自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

5、之日起30天内,应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监理酬金、支持时间和支付方式4、违约责任5、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为确保监理活动能正常有序的进行,保障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招、投标单位均不得恶意压低监理费用。第十八条凡委托监理的市政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按国家现行标准列入工程概算,并相应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十九条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6、合同法》办理。第四章监理程序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应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总监理规范的要求,任命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专业齐全的监理工程师,并将项目监理部人员的资信材料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监理部组建后,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应签署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授权书,明确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权限和职责,并将授权书报建设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第二十二条自监理合同签订14天内,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监理规划,各

7、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建设单位在收到上述文件7天内完成审查、认可工作。项目监理部应认真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工作,当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管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理的工程负直接责任。第五章现场监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理部组建合,应及早进驻施工现场办公,建设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为项目监理部进驻现场提供必要的方便。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交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首次监理例会,依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向被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第二十六条市政

8、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总监理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