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报表中合并范围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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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报表中合并范围浅析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降低经营风险等优点,促使企业集团化越来越多地被采用。为了正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母公司必须编制出科学合理的合并报表。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逐渐成熟,合并报表拥有了更多的使用者,它披露的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中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并报表的编制及披露已成为会计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和任务。企业集团只有通过编制规范、合理的合并报表,才能为企业股东、管理层。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供他们准确地分析和决策。    合并范围

2、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因而对约束这种会计行为的规范就有较高的质量要求。科学合理的合井范围,可以减少人为因素,提高合并报表的合理性和可比性,改善合并报表的质量。因此,本文仅就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中合并范围的若干问题,提出作者的观点及解决思路。  一、现行合并范围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规定”中,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作了如下规定;    条件1:母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和直

3、接与间接合计拥有超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条件2:其他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主要指母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虽然未持有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统驭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财务决策等权利,并以此获利,即实际已拥有了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在实际工作中,依据以上两个条件来确定合并范围会产生一些问题。(本文为了便于分析,以及对个案加以推广,在分析相关公司之间持股关系时,将投资公司称为根公司,最终的被投资公司称为叶公司,而其他公司称为中间公司)    第一,条件1的“间接拥有”

4、比例如何计算,“规定”中未作说明。    例1:假设A、B、C三个公司,它们之间的持股关系如下图:           70%   60%         A————→B————→C             图1.1    如图1.l所示,由条件1,可知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如何确定A公司与C公司的关系,根据“规定”可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即对加法原则和乘法原则的选择。(l)加法原则,即在一串联持股关系中将最终直接到达叶公司的持股比例作为根公司对叶公司的持股比例。如本例,A

5、公司持有C公司60%的权益性资本,C公司应纳入A公司的合并范围。(2)乘法原则,即在一串联持股关系中,将所有从根公司到叶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相乘,以求根公司对叶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本例中,A公司对C公司间接拥有42%(70%×60%)的权益性资本,所以A公司不能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在同一持股关系中,由于合并范围的不明确,产生了不同的结论,丧失了准则的规范性。    第二,条件1中直接与间接合计,这种合计是否有条件约束,“规定”中均未说明。    例2:假设A、B、C三个公司,它们之间的持股关系有

6、以下三种情况:  A———→B———→C A———→B———→C A———→B———→C      30%         30%          30%     图2.1        图2.2         图2.3    如上图所示,它们的持股方式相同,而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分别在这三种情况下,根公司对叶公司持股比例的计算是否相同呢?依据“规定”,会有如下不同的理解:    1.当无条件约束时,不论所有的直接持股比例如何,这条串联持股关系都要合计。本例中,不论A公司对B

7、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小于50%,还是大于50%,均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    (l)在加法原则下,合并范围的计算与A公司对B公司的直接持股比例无关,按图2.1、2.2、2.3的持股关系,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60%(30%+30%)。    (2)在乘法原则下,按图2.1的持股关系,A公司持有C公司42%(40%×30%+30%)的权益性资本。按图2.2、2.3的持股关系,该持股比例分别为48%(66%×30%+30%)和54%(80%×30%+30%)。    2.当有条件约束时,对所有直接

8、到达中间公司的持股比例进行考察,来决定这条串联持股关系是否有效。如这些持股比何均大于50%,则进行合计;否则,只要有一个小于50%,这条串联持股关系在计算根公司对叶公司的持股比例时,不作考虑。本例中:    (1)在加法原则下,按图2.l的持股关系,A公司对B公司的待股比例小于50%,这条持股关系不应考虑,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0%。按图2.2、2.3的持股关系,由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均大于50%,应考虑这条持股路径,所以,A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为60%。    (2)在乘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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