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标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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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口商品中文标识法律问题咨询的答复致:宁波家之良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贵方咨询的问题1.在进口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中文标识是否有法律规范。二、律师建议问题1:贵方咨询的问题是贵公司在其进口的产品包装上如何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对于进口产品包装上的标注问题,中国主要对进口食品包装的标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2、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对食品包装的标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即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正式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规定虽然仅是针对进口食品包装标注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可以作为其他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参考。对于其他进口产品是否标注中文以及如何规范标注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对产品包装标识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2页共2页(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

4、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产品质量法》第36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其标识就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在中国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标识也同样适用,否则销售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综上,律师建议,贵公司对于从国外进口并在中国大陆销售的产品,在对该进口产品包装上必须附有正式的中文标签,清晰标注产品的中文名称、原产地以及中国大陆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上

5、意见,仅供参考。盈科律师事务所杨晓雷2011年12月2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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