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

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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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部分建材企业纳税检查调研报告2004年第三稽查局实施行业性专业化稽查,对甘井子区和旅顺口区所辖的建材企业35户进行了纳税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结案,有问题补税户13户,罚款7户。合计补征增值税83.5万元、企业所得税34.8万元,加收滞纳金13.5万元,罚款19.4万元,滞补罚合计151.2万元。从比率上来看,有问题户率达到37%,处罚户率为20%,处罚(数额)率为16.4%。一、所查建材企业的基本情况从经济性质分,在所查的35户企业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居多,共有26户,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1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5户;另外国有企业4户、合资企业2户、集体企业2户、股份制企业1户。

2、按经营的产品分,从事建材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12户,混凝土生产企业9户,建材生产企业8户,水泥生产企业3户,石灰石生产企业2户,油漆生产企业1户。从经营规模来看,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有20户,其余企业年销售额在三百万元到千万元之间。从增值税销售收入负担率来看,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照简易办法征收,负担率为6%;石灰石企业的负担率为7%;建材生产企业的负担率在6%以上;水泥生产企业的平均负担率仅为2%;油漆生产企业负担率7%;建材经销企业的负担率为1―3%。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一)增值税方面1、查补前后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如下图所示,在13户有问题的企业中,对11户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补税处理。

3、其中3户混凝土企业由于按简易办法征收,查补前后负担率均为6%;两个石灰石矿企业查补后税负比原来略有增加,其中一户企业税负与行业标准税负基本持平,另一户企业因是老企业,生产设施、水平落后,税负低于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1户水泥企业的税负达到10%以上,超过行业标准税负3个百分点;3户建材生产、制造企业的税负均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5.65%;2户建材经销企业的税负也超过了行业标准税负0.16%。LOcalhOSt企业名称2003年销售收入增值税增值税负担率计税依据调整额补征增值税补税后负担率行业标准税负某石灰石矿56,016,848.184,095,279.527.31%2489470.22

4、86399.237.34%7.84%某塑钢有限公司31,562,870.141,774,992.245.62%342,070.0558,151.915.75%5.65%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4,922,076.962,695,324.626.00%1,893,955.17113,637.316.00%6%某水泥分厂8,309,140.07889,898.4910.71%481,034.1940,757.5210.59%6.96%某混凝土有限公司3,447,686.77206,861.216.00%154,134.269,248.056.00%6%某石灰石矿28,102,405.131,290

5、,751.104.59%440,334.0050,657.894.70%7.84%某建材有限公司8,022,249.61529,519.776.60%333,313.3322,074.156.60%5.65%某混凝土有限公司29,588,343.301,775,300.606.00%0.000.006.00%6%某建材经销有限公司6,500,723.92104,688.831.61%15,130.292,572.151.65%0.16%某建材分厂8,344,047.89151,953.411.82%481,034.1940,757.522.18%0.16%某混凝土有限公司16,001,2

6、65.56960,075.946.00%104,830.196,289.816.00%6%某混凝土有限公司47,434,767.142,846,092.036.00%0.000.006.00%6%某制漆有限公司19,804,256.001,363,730.006.89%158,110.6826,878.826.97%5.65%2、发现的主要问题(1)销售产品未计收入,偷增值税。有5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补征增值税4.1万元,罚款4.1万元。例如在检查某企业时,我们到该企业仓库保管员处取得了其保管的提货单,通过与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总账核对,发现该企业2003年3月至12月已销售货物

7、154,134.26元,货款已收到,但企业将货款挂在往来账上,未计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补征增值税9,248.05元,并处一倍罚款。(2)未将价外费用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2户石灰石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垫的过磅费、扒车费、铁路延伸服务费等代垫费用,未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共计补征增值税34万元,罚款17万元。(3)发出商品未及时计入销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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