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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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研究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2-070-02教育大论文下载中心.JiaoYuDa.整理。    近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包括积存、重报)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然而,尽管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

2、象亦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当人们欣喜于上述数字的同时,更多的则是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感到忧虑。职务犯罪量刑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若任其发展下去,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倾向,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棘手而又不得不妥善化解的难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  (一)立法自身存在缺陷  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

3、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  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幅度之宽(1至10年)在刑法规定中实属罕见,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  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现行刑法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采取以固定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模式,其立法初衷是为了在全国统一标准,防止各地司法机关自行其是,但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

4、虽然容易操作,但却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2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同样犯罪数额在发达地区与其他落后地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然不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审判机关通常选择以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为由进行修正,跨格减轻处罚。  3.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由于犯罪情

5、节和悔罪表现有其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有时让人难以把握。因而该规定过于粗疏、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侦、诉、审各部门对自首等情节认定失之过宽  实践当中,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并未主动投案,而是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调查期间才交代罪行,对于这种情况,检方往往以“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交代犯罪”为由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而审判机关对此予以认可,从而为职务犯罪轻刑化处理奠定了基础。事实上,“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在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犯罪线索的情况下,涉案人员虽在被采取

6、强制措施之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可喜的是,2009年3月18日,两高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到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将该点予以明确,这也为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增加了一道屏障。  (三)非法律因素的干扰造成缓刑适用率高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许多人案发前担任着重要职务,他们大多背景深厚、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的、打招呼的蜂拥而至。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明显处于有利的地位。在诸多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面临许多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而最

7、突出的就是要求不要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从量刑幅度上讲只要判3年及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就可以争取宣告缓刑。而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就可以保有人身自由。因此,犯罪主体和各种干扰力量会利用可观的人际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缓刑、保留公职,从而造成大量缓刑的适用。  二、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危害  (一)容易引起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职务犯罪适用缓刑比例大大高于一般刑事案件的适用比例,而检方因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抗诉产生畏难情绪,导致抗诉力度不够。同时,由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察,没有对其规定任何补偿义务,被告人基本上没

8、有受到任何实质性制裁。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缓刑过多的结果,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似乎犯罪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并没受到任何制裁。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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