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公司海上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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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利公司海上货物讼载终耋原告(上诉人):保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保利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夏威夷航运有限公司(HawaiiShippingCorp.)(下称夏威夷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日本达通航运有限公司(DaitoShippingCo.Ltd.)(下称达通公司).2005年4月1日,原告作为买方与CHS公司签订一份阿根廷大豆买卖合同,约定:货物数量55000吨;2005年4月i0日至30日在阿根廷任何港口装货,价格i.995美元/蒲式耳,CNF中国阳江港一个安全泊位.被告夏威夷公司系"红郁金香"(RedTu1iP)轮的船舶所有人,被告达通公司系该轮的船舶共同

2、所有人.2005年4月I7日,"红郁金香"轮在第一装货港圣彼德港(SanPedro)装运涉案大豆完毕后,船长发表了一份关于货物数量的声明,称:根据检验员和大副的联合检验,有45255.41吨散装大豆装船,而托运人声称岸磅数量45688吨货物装船,水尺检验结果与岸磅数量之间有412.59吨的差额.CHL管理服务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在尼克切港(Necochea)对"红郁金香"轮进行水尺检验,其报告称:根据载重量水尺检验,船上载运货物总重45252.96吨,根据岸磅货物总重45668,~,两者相差4l5.O4吨.其后,该公司又出具一份尼克切港水尺报告,称根据2005

3、年4月21日在尼克切港的水尺检验,该轮在尼克切港装载的散装大豆总重12504.51吨,而岸磅货物总重12508吨,两者相差3.49吨.2005年4月21日,海蓝海运公司作为代理,由船长授权并代表船长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发了编号分别为01号,O2号的两套提单,该两套提单均记载:托运人阿根廷ADM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保利公司,承运船舶"红郁金香"轮,装货港为阿根廷圣彼德港和尼克切港,卸货港中国广东阳江港,货物为散装阿根廷大豆,清洁提单,运费预付.O1号提单的货物重量29O88吨,O2号提单的货物重量29088"~.新弗检验公司在装货过程中提取货物样品进行分析,结果为

4、:含油量20.9%,蛋白质34.72%,破碎粒9.95%,杂质0.5%,水分11.53%,损伤粒0.2%,热损伤粒未发现.2005年5月25日,"红郁金香"轮抵达广东阳江港,6月1日该轮卸货完毕.阳江检验检疫局(下称阳江检疫局)对该轮进行水尺计重和品质检验,其6月6日出具的检验证书记载:根据所查卸船前后之船舶水尺与船用物料重量,依照船方提供之排水量表并作必要校正后,计得所卸散装货物重量57944.7O吨;其6月lO日出具的相同编号的品质证书记载:大豆杂质0.8%,损伤粒总量0.95%,其中热损粒0.01%,破碎粒11.47%,异色粒0.04%,水分12.50%,蛋白

5、质35.12%,脂肪22.68%.而根据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下称保丰公司)的卸港岸磅数记载,所卸货物最终的电子岸磅读数为57802.52吨.原告保利公司诉称:原告是"红郁金香"轮于2005年5月24日运抵中国阳江港的阿根廷大豆的收货人.根据水尺检验结果,船舶在第一装货港圣彼德港装货45252.96吨,在第二装货港尼克切港装货i2504.5i吨,两港共装货57757.47吨.而被告所签发的0i号,O2号提单的货物数量均为29088u~,合计58176吨.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比实际装载数量多418.53吨,原告为此多支付货款,货物保险费,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共1474

6、45美元.夏威夷公司,达通公司违反了根据接收到的货物数量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如果考虑到货物水分变化,则目的港卸货数量与提单记载相比短少了791.55吨.故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i47445美元及自2005年6月2日起的利息.两被告辩称:原告所称货物短量系水尺检验允许的误差,根据"无损失,无赔偿"原则,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广州海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广卅f海事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宗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差纠纷."红郁金香"轮存第一装货港所装货物的水尺检验数量比托运人提供的数量短412.59吨,但此时并未签发提单,而是在第二装货港装运同一托运人

7、托运的相同货物后,才签发了编号为01,02号的两套提单.该两套提单的托运人,通知人,装货港,货物品名,重量均相同,即并未区分第一装货港和第二装货港所装货物的数量.而在航运实务中,承运人签发提单特别是大宗散装货物的提单时,对货物数量的描述通常是以托运人提供的数量为依据,因此,被告签发的提单中关于货物数量的记载并无明显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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