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律师身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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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律师身份的转变摘要: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出台到2007年新《律师法》颁布,中国律师走过了与改革开放几乎同行的30年历史。但30年中,律师却拥有不同身份。其经历了从1980年《暂行条例》中“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1996年《律师法》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2007年新《律师法》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不同身份,这样的身份转变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治进程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等密切相关。身份转变意味着国家、社会、公民以及律师自身对律师职业认识的变化,具体则表现为律师的业务变化、国家的立法等多方面。本文将探讨此30年

2、间律师的身份转变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关键词:改革开放;律师;身份转变;职业要求1律师身份的转变及其原因律师,这一职业性极强的集体,公众并不陌生。但律师究竟是什么?也许公众的关注度并不那么高。在我看来律师首先应当取得执业资格,这样才能有资格替当事人对簿公堂。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之后,应当是运用本身的职业技能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争取法律公平对待。如果说取得资格证是成为律师的程序,那么本身的职业技能以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应当是律师的实质内容,可以说本身律师就是实质与程序的综合体。我国律师的成长经历了两次身份转变、三个重要的身份,从稚嫩、青涩到逐

3、步成熟。此三个身份分别是:1.1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恢复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针,律师队伍需要恢复、重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使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但虽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人们还停留在长期政治动荡的阴影之中,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仍未形成,民主法制建设未见明显成效。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了当时的律师队伍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活动。当时我们需要保证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因素。故而当

4、时律师的身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占国家编制,为国家服务。1.2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1988年律师体制改革就有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此举改变了国家承包律师事务的状况,因为随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律师这一队伍中有大批人不再占有国家编制。但是此时的律师体制改革并不彻底全面,其深化改革是1993年国务院对《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大力发展经过主管机关资格认定,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更多的自主和自律,因为他们不再占国家编制,不靠国家财政,而是靠自身专业技能提供法律服务以获取收入,此时的律师职业开始有商业性。1996年

5、的《律师法》界定律师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已经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过渡到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前一阶段的律师体制改革为律师这一新身份奠定了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使律师完全摆脱了“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将律师完全推向市场。1.3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随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民主法制走进普通百姓心中。加入WTO,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大,要求降低贸易壁垒,开放国内市场。中国企业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家庭中,同时外国企业也走进中国。诸多新的经济领域问题对律师工作

6、提出了更多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律师工作出现了更多的涉外事务。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要求。故而在2007年形成了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活动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走向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此项规定有了“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的新要求,体现了当事人利益至上的原则。由以上分析可知,从1980年到2007年的律师身份的三次不同定位,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国际环境等密切相关。2律师身份变化的表现首先,律师执业机构的变化。《暂行条例》中其执

7、业机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8年《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使得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是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自此律所不再仅仅有“官办”形式,也开始有“民办”性质了。1996年《律师法》首次规定律师可以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执业。2007年新《律师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其次,律师的业务变化。1980年,《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重要性决定了当时律师的业务范围的狭窄。历史条件的限制使得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刑事辩护、常规的民事代理和试探性的担任法律顾问。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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