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性尊严:人权保障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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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人性尊严:人权保障之基础  论文关键词:人性尊严;人权;弱势群体权利保护  论文摘要: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在于人权,而基本人权的基础在于人的尊严。本文是以著名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为契机,以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为出发点,通过借鉴域内外法学者关于人性尊严的研究成果,分析和阐述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自人权入宪以来,其发展进程中的进步和不足,提出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路径选择。    引言    美国学者杜兹纳曾犀利地指出:“如果说20世纪是人权的时代,那么至少可以这样说,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我们这个时代所目睹的侵害人权的现象比‘

2、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有过之而无不及”。〔1〕  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的基本构成,关注其生存、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对于类似案件中“包身工”的权利保护,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自人权明确入宪以来,中国人权保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题中之意,因而,规制路径选择上应该从人权基础——人性尊严作为立足点。    一、案件反思:弱势群体产生根源    2007年6月,山西黑砖窑“包身工”事件吸引全世界的目光。《纽约时报》直接把此次黑砖窑事件成为“丑闻”,称它让中国感到不安。〔2〕“资本来到

3、这个世界,从头到脚都沾满了血和肮脏的东西”,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原始发展阶段,当代“包身工”现象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弱势群体的界定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理论界有多种学说,笔者认为,将弱势群体界定为“对社会公共权力资源介入程度极低、对社会公共经济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对社会公共财富分配影响程度极微、在社会发展中谋求尊严生存和自我发展能力严重不足的特殊社会群体”更利于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弱势群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弱势程度进一步加深,该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

4、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生成根源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本文从经济根源和法制根源两个方面展开。  1.经济根源。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只有在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较高层次的需求才会有足够的活力驱动行为,而自我实现的需求则最难以满足。由于我国生产要素市场中存在诸多不公平交易现象,相应地,强势群体的收益并非源于其“生产性努力”,而是基于其分配性努力,故而造成对弱势群体或弱势要素的利益侵犯。弱势群体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是其“对社会公共资源控制程度极小,对社会公共财富分配影响程度极

5、微”,正如本文所援引的山西黑砖窑“包身工”,其最低生存需尚未得到满足,其更高层次的需求何以实现。  2.法律制度根源。作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制度的变迁与滞后、法律制度中权力分配的不公以及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不力的又一重要因素。法律的变迁与滞后必然带来负面影响,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教育制度等方面表现突出。黑砖窑案件中的包身工,多数是背井离乡自我保护能力和权利意识薄弱的农民工,其就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人身权、健康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等一系列权利遭到肆意践踏,不能不说是法律制

6、度变迁与滞后的代价。而且,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性资源,用法律制度配置权利对弱势群体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现状:法律保护缺位    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文规定写入宪法以及此后相关法律的修改,都使弱势群体权利主体和内容范围得到不断扩展。然而,法律的滞后与缺失依旧是其权益实现的重大障碍。  (一)宪法司法保护手段缺失  迄今,我国保护弱势群体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导致宪法中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在实践中得不到实现,弱势群体的权益

7、受到侵害也得不到救济。山西黑砖窑案件中包身工们权利迟迟得不到救济,也说明这些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宪法上的人身健康权、平等权和就业权都受到了侵犯。  (二)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适用对象极不平衡  尽管理论界反复倡导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但各地限制农民的法规和规章却纷纷出台;在受教育权方面,国家教育经费几乎全部用于城市,而农村依赖农民集资办学,进城农民工的子女入学成为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在社会保障权利方面,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于城乡亦是显著不均。  (三)我国公民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

8、立的利益表达制度疲软、司法效率不高并且执行不力等问题致使弱势群体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都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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