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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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存、使用和计取,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

2、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四部分组成。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具体费用支付、使用和计取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实行招投标和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在

3、规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工程结算时,按山东省发布的规费费率计取。第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实行专项帐户监管。(一)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开设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帐户(以下简称该帐户),建设单位、造价管理机构和开户行对该帐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共同监管。(二)建设单位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不低于应存总额的30%预存到该帐户,其余的70%于承诺时间前拨付至施工企业帐户,签订承诺书和监管协议书,并提出监管

4、解除计划(以下简称解控计划)。未提交解控计划和办理预存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三)施工企业按照解控计划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解除监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预存或拨付至施工企业帐户,并负责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于建设单位督促不到位,使安全文明施工费不能及时用安全生产引起的纠纷由建设单位负

5、责。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并对解控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因施工企业未能及时支付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施工企业负责。第十条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联合造价管理机构对该项费用的预存、解控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足额应用于保护建筑职工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保护施工环境,不

6、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OO六年四月三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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