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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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1、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

2、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用5年时间,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

3、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

4、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

5、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

6、;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织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

7、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

8、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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