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校医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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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文件校后〔2009〕8号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2、,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实施。华东理工大学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医疗保障制度办法通知内发:各学院、所,机关各部门,奉贤校区管委会,金山科技园管委会,后勤华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7月17日-13-华东理工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7]12号),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3、《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医保[2007]61号),上海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沪医保中心[2007]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一)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二)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三)在我校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且其在内地(祖国大陆)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在当地按规定报销的港、澳、台学生。(以上三类

4、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13-第三条 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为:(一)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我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在9月1日至办理入学手续,取得有效证件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取得有效证件后,按医保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结算。(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三)按学籍

5、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第四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分为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三类。各类医疗保障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第五条徐汇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同时,根据不同的校区分布,学校选择下列两所医院作为大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校区定点医院徐汇校区大华医院、第八人民医院、华山医院奉贤校区

6、奉贤区海湾中心医院、第六人民医院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 -13-学校成立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后勤保障处、研究生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学生医疗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与协调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及收费;(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四)

7、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做好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8、(七)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第八条后勤保障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13-(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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