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构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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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构建论文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构建论文论文提要:受中国古代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位居主导地位,主动介入调查取证过程,弱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随着法治进程的向前推进,我国虽采用询问制模式,但在民事诉讼中兼采对抗制模式,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在庭审中逐渐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弱化法院的主动介入,后来还形成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然而,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手段、渠道、途径并没有相应地增加,造成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与举证权利稀薄的矛盾。本文通过中国古今的比较以及与德国、美国的证据

2、制度的比较,并分析了民事证据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提出了民事证据调查令的制度的构想和相关的内容。本文字数共7428字。一、引言“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一句古老的法谚道出了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对抗制还是询问制的审判模式,法律都赋予当事人举证责任,就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加以举证,谁主张谁举证,用证据还原事实,从而审判人员就证据进行裁判。因此证据资料的收集就成为了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关键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院系统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一深远的改革是以举证

3、责任为切入点展开的。而随着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不断深入,在民事证据收集的制度中逐渐呈现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重,法院的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减弱的趋势,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举证手段并没有随之增加,这样的矛盾使得当事人感受到与日俱增的证据收集的压力。亚当·斯密说:“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其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依然有效。”这段话说明法律相对于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性。在面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加重与举证权利稀薄的矛盾,某些地方法院推

4、出了“民事证据调查令”的文书,希望以法院的名义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从而减缓当事人举证的压力。不幸的是,由于民事证据调查令的制度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有一些机关单位出于程序上的需要,又有社会对于公民信息的保护,该制度的运行在现实中存在许多的困难。因此,本文针对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浅薄的构想,希望能在完善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的大流中有一点微薄的贡献。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述(一)民事证据调查与刑事证据调查由于民事诉讼是针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家庭、经济纠纷等,所以不论是对抗制的审判模式还是询问

5、制的审判模式,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而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另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是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两者都是享有法律赋予的侦查的权力;在诉讼当中检察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其通过自行收集证据或采纳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条件,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证据调查令的需要。(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概念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民事证据调查令这一法律术语,但就其适用的前

6、提条件、对象和用途,我们可以给它下一个概念: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或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保存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证据的前提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审核签发,准许其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的制度。(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依据的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构想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被弱化的背

7、景下产生的。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若是法院主动介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势必会使得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失衡,也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司法中立的原则司法中立、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则贯穿民事、刑事、行政的诉讼当中,是对于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抗制的审判模式中,法官只是处于一个中立被动的地位,仅有确认或否认当事人的主张的义务,因此在对抗制的模式下,法院并不能依职权进行证据收集、运用等;询问制的审判模式中,即使法官的作用相对比较主动,法官也只是就当事人收集提出

8、的证据进行询问,查清事实的真相。然而对抗制或是询问制的审判模式,都要求法院居中裁判,都要求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1)。我过大陆地区采用询问制的审判模式是基于我国法律基础低、法治进程较为缓慢的国情所需,民事审判中的当事人法律素质较差,但我国适用询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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