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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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赠式有奖销售的产品责任[内容提要]: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赠品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前者行为本身的营业性和行为目的营业性是区别于后者的关键。“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附赠式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的初衷在实践变成了商家名赠实卖、逃避产品法律责任的一层面纱,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因而,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获得有力的救济已成为人们关注并且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关键词]:有奖销售商业赠品法律责任  一、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概念和现状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2、。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注: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从经济法角度看,在有奖销售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关系;二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赠品的赠与关系。(注: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576页。)其中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是处于经济能力、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不平等的地位。而民法学者就据此由合同法理论认为,有奖销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生了

3、另一种合同关系,即赠与合同关系。(注: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7页。)而在赠与合同中,由于赠与具有单务、无偿的特点,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任责任,只有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故意隐瞒,致使受赠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赠与人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84页。)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一种竞争现象,它的积极作用在于为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创造有利的产销条件,促进商品销售,而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对于正当的竞争秩

4、序而言,它不但会扭曲本应建立于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之上的效率竞争,还会给正常的商业经营者造成不利和混乱的竞争环境。对消费者的利益来说,附带赠品会诱使顾客偏离购物的本意,使之不去考虑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受到额外好处的影响去购买,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附赠式有奖销售易与诸如“巨奖销售”、“商业贿赂”、“附条件交易”、“不正当削价竞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混淆。(注:关于几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在后面的价格分析中讨论。)因此,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附赠式有奖销售是被禁止的。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5、时期,市场经济确立之初,附赠式有奖销售对于启动市场搞活企业,具有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现阶段允许和保留了附赠式有奖销售这种经济竞争手段。  我国调整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对于确认和规制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些规范主要是集中针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存在严重不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有关有奖销售的规定是: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6、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从中可以看出,对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制只有第2款,这样简单的法律条文很难有效地规制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十分复杂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  由于经济法制的不健全,导致目前我国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非常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我在此重点研究在目前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非常混乱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目前对附赠式有奖销售法律性质的观点  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发生合同关系,然而此种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7、?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合同在性质上是附负担的赠与,也就是说,双方发生一方将赠品给另一方,另一方必须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的合同关系。购买商品是赠与的负担,如果负担未能履行,则赠与合同无效。(注:何晓华:《劣质商品谁赔》,《中国商法》,1999年第3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此种观点认为,购买一定价值商品的行为是一种条件而不是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负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奖销售是双重合同关系,即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发生了赠与合同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将有奖销售合同仅看作赠与关系是不妥当的。因为

8、既然是有奖销售,则双方必然要发生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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