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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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的重构  宪法监督体制涉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分配及其相互关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中国特色宪法监督体制重构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所面临的困境  近代以来,在立宪主义背景下,世界各国无论实行何种制度,也无论国之大小,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宪法制定以后,如何有效实施,如何确保违宪行为出现后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就成为一个国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从国际上看,各国解决这个问题普遍采取的做法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确立一个机关作为宪法的守护者,监督宪法的实施,纠正违宪行为。中国现行宪法也采取了相同的策略:宪法

2、一方面宣告其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另一方面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换言之,宪法赋予了

3、全国人大宪法守护者的角色。  但中国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不同之处,其中最大的不同是宪法监督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在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各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也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正如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所言: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各项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工作。  这一点是做人大工作的同志丝毫也不能含糊的。然而根据宪法序

4、言,共产党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换言之,共产党的行为同样要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样,一方面共产党要对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给予领导,另一方面共产党的行为又被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这就导致人大的监督工作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现实困难,即人大无法对党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不是学理上的假说,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据有关资料,这个困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就曾遇到过。在最初起草的监督法草案中,就曾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党的文件的规定,但后来被删去了.这说明人大试图回避对党的行为的

5、监督。这种情况不只在中央层面存在,在地方层面也同样存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法对党的文件进行法律监督,以至于在一些地方,人们似乎形成了这样一种做法,凡是不好做的事情,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就以党的名义去做,以党委名义发文,因为党的文件不受监督,可以规避人大、行政的备案审查和司法的监督。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追问:如何对党的行为进行监督?进而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体制?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关注不够,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些探讨,以就教于学界。  二、人大监督困境形成的一种可能解释  面对人大监督宪法实施所面临的困境,近年来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笔者2

6、015年7月在中国知网上输入违宪审查、宪法监督两个词组分别进行篇名搜索,发现论文题目中含有违宪审查的文章就有841篇,含有宪法监督的文章有356篇。这其中还不包括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方面的着作。在其他不是专门讨论违宪审查制度的宪法学论文或着作中也通常或多或少地会谈到违宪审查或宪法监督问题。学者们在汗牛充栋的学术论文和着作中提出了各种建制化的方案以破解这种困境,其中代表性的方案是认为中国应该像西方国家那样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的守护者,监督宪法实施。这种方案其实并不新鲜。早在1981年,宪法修改委员会在酝酿和设计1982年宪法草案时,就曾设想设立宪法

7、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由于一些重要政治人物对它持否定态度,宪法委员会的方案未能提交正式的会议讨论即放弃了。  至今很多人为没有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写进宪法感到惋惜,甚至认为中国失去了宪法时刻.  根据笔者接触到的有关资料,当时没有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宪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系如何摆布存在争论,而1982年修宪的指导思想之一是尽量避免引起争论,正如彭真所言:宪法不是争论问题,而是把可定的定下来.这个争论即便在30多年后的今天也未必不存在,除了原有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高低的争论外,宪法委员会

8、是否符合中国实际也可能是一个争论焦点。因为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守护者,在国外也不是灵丹妙药。有些国家把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守护者,违宪行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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