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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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相互忠实、尊重原则摘要:2001年4月28日新的婚姻法公布并开始施行,在总则中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就是要求夫妻双方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专一、忠诚,它不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在生

2、活中主要体现在:一、婚姻成立的前提是感情。二、感情永久的条件是互相尊重。三、相互尊重的实质是相互忠实。这一原则具体的贯穿在法律的各章各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应当相互扶助,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和睦、文明关系既然是法律化了的道德,因此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应该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可以肯定人们普遍的愿望是“婚姻更加慎重,家庭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需要相互间的尊重、忠实品行所营造出的和平、有序,安定和团结。关键词:婚姻法相互忠实尊重原则一夫一妻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

3、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与健全婚姻家庭法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必要总结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万人瞩目和专家的努力下,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新的婚姻法在总则中补充了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增加了体现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在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都增加、补充了相应的新内

4、容。其中这一条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从道德规范中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将这一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到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笔者对此观点很有共鸣,此原则是夫妻间婚姻关系稳固的基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内容的浓缩。一、夫妻双方相互忠实的内涵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

5、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其含义是: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是婚姻内在的一个特点,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合时具有这种主观愿望,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稳定性,排除了附条件、有期限的结合。男女结合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有利于实现婚姻家

6、庭健全地生存发展的社会需求,也符合婚姻当事人自身的要求。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一夫一妻制,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也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4、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①。这表明婚姻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任意行为。用法律对婚姻加以规范和干预,是人类完善和提高婚姻素质、保障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旧中国历代王朝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和特征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维护宗法制度、以家长制为核心、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渗透,自然经济遭到破坏,也引起了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变化

7、,虽对旧传统、旧观念给予了有力的冲击,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仍在全国范围内居于统治、支配地位。直到解放后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在第一条做出了明确表述:“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说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都是被禁止的。此部法的公布实施,逐步摧毁了封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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