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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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第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差额缴拨逐步改

3、为全额缴拨,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逐步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

4、服务。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为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5、 (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式要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城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员、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一)企业、

6、职工、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破产和出售企业资产变现中清偿欠缴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六)财政补贴;  (七)其他收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  1.职工以本人上个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含个体劳动者),在上年

7、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2.企业以上个月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适当加快。  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

8、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记入的项目  1.从1997年9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1%记入个人帐户。  1997年8月3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按原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与1997年9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9、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199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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