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与洪武法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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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太祖与洪武法制论文article/default.asp?id=42960#m1"name=11元朝仍有很大势力。经历连年战火,“郡县版籍多亡”,“百姓财力俱困”,22"name=22经济陷于崩溃境地。参加反元的各族人民由于土地和赋税不均的问题没有得到正当解决,又受到豪强地主和新的权贵们的横征暴敛,继续武装对抗新的王朝。在统治集团内部,也存在着激烈的争权夺利的争斗。如何尽快地变“乱世”为“海宇宁谥,民乐雍熙”的太平盛世?朱元璋以为,必须在恢复社会经济的同时,注重法律制度的重建。他把健全法制看作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恢复和巩固社会秩序的根本,并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丧乱之后,法度纵弛

2、,当在更张”。33"name=33为此,他提出了“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法贵简当、稳定”、“治乱世用重典”等一系列法制指导原则。44"name=44从“当适时宜”、“当计远患”、“明礼以导民”的指导思想出发,朱元璋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符合“一准乎礼”、“贵存中道”、“可贻于后世”的要求。他多次告诫臣下说:“谋国之道,习于旧闻者当适时宜,狃于近俗者当计远患。苟泥古而不通今,溺近而忘于远者,皆非也。故凡政事设施,必欲有利于天下,可贻于后世,不可苟且,惟事目前。盖国家之事,所繁非小,一令之善,为四海之福;一令不善,有无穷之患,不可不慎也。”55

3、"name=55又说:“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66"name=66也就是说法律制度的创设要注意防止“泥古”和“惟事目前”两种倾向,要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不仅适用于当世,而且要传之于后世。从“当适时宜”、“治乱世用重典”的指导思想出发,他主张在立法上采取双轨制体系,即注重“常经”之法创建的同时,必须以重刑惩治奸顽。朱元璋说:“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77"name=77他指出,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以使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4、成为治理国家经久不变的根本大法,这样做既可革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的弊端,也可使“子孙守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他又认为,在明初“乱世”的条件下,“用刑不拘常宪”也是不可少的。朱元璋说:“天下初定,民顽吏弊”,“民狃于奢纵,治化为难,及更丧乱,斯民凋敝,抚绥尤难。”88"name=88他总结历代治世的经验教训,认为治乱的妙诀在于“慎勿姑息”。他把元朝覆灭的原因归结为“宽纵”二字,说:“元政弛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99"name=99并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奈何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1010"name=1010正如《明史·刑法志》所云:“盖太祖用

5、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相成,未尝偏废也。”1111"name=1111朱元璋在总结多年治国经验时,曾多次对自己采取的“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的双轨法制方略进行过阐述。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他在与皇太孙朱允炆论刑时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1212"name=1212洪武二十八年(1395),他对洪武年间采取“法外用刑”的“权时处置”的缘由作了进一步说明:“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

6、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1313"name=1313在洪武年间进行的一系列立法、司法活动中,朱元璋的上述指导思想得到了充分的运用。二、“常经”之法的制定洪武年间,朱元璋率群臣立法定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其中有代表性的且在明一代通行的有:《大明令》、《大明律》、《诸司职掌》、《洪武礼制》、《礼仪定式》、《孝慈录》、《教民榜文》、《皇明祖训》等。(一)大明令《大明令》系明开国之初与《大明律》同时颁布、并行于世的重要法律。《明史·刑法志》云:“明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吴王元年(1367年)冬十月,命

7、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十八日颁行天下。《大明令》革新体例,以六部分目,其中《吏令》20条,《户令》24条,《礼令》17条,《兵令》11条,《刑令》71条,《工令》2条。《大明令》对明朝的基本制度、各司衙门职掌和司法原则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朱元璋在颁布《大明令》时,发布了圣旨:“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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