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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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一)受案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因农村土地承包和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委员、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件,以及因其他公民或法人侵犯发包方、承包方

2、合法权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二)管辖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1、地域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2、级别管辖。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授权XX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管辖本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二、仲裁原则1、公正、公平、平等的原则;2、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仲裁依法独立进行的原则;5、纠纷难以及时处理时,应先恢复生产的原则。三、仲

3、裁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双方的仲裁协议或一方的仲裁申请;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申请。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3、立案受理。承办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请求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1)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七日内立案受理。同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2)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及时通知当事人。3)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

4、关提出申请。二)审理前的准备1、告知申请人答辨权承办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提出答辩的,承办人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2、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签收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受理申请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签的,承办人应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

5、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三)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者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说

6、明理由,并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四)开庭审理、裁决和执行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开庭前,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

7、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4、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搜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搜集。5、证据应当在庭审中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6、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7、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涂改原记录。8、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

8、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近日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疑难问题的裁决,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10、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仲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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