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调研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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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低保工作的调研文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深化,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2008年全县城镇低保对象70575户次,115390人次(享受低保人次按月享受计算,每户、每人每月计算一次),占非农业人口的6.6%,月人均补差158元,共发放保障金1821.7万元;全县农村低保对象5617户,9543人,占农业人口的2%,年人均补差840元,共发放保障金811.4万元。通

2、过多年努力,我县按照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确保城乡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总体要求,逐步完善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重庆市第三届第五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对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有所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遇到一些问题。现就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简要阐述。一、主要问题(一)工作难度增大。城市低保工作涉及面广、人员复杂,其隐性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就业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群众、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有

3、其局限性,难以界定申请对象的实际收入,难以确定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这对“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人户分离,给城市低保工作受理、调查带来了很大难度。而且城市低保对象的身份一旦确定,退保很难实施,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少数人也会无理取闹,攀比、上访现象增多,城市低保工作进入了“好人难做”、“好事难办”的怪圈,影响低保工作健康发展。(二)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的界定不规范。当前,各区县普遍采用的是“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计算,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且重点是

4、无生活、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因伤残致贫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因灾及其他原因致贫人员。但实际上,这种“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的计算由于程序复杂、项目繁多、计算繁琐而难以落实在具体实施中,从而很难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和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收人有其自身特点,使得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第一,收入难以货币化。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第二,收入的不稳定性。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5、。第三,相关农村社保制度未完全普及。特别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未完全普及,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的老年人口其生活、就医、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加大。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个别地方还存在人户分离,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此外,也有个别的基层工作人员还因人情关系的原因,没有按照低保标准认真核定核实,草率估算,随意填报,将不属于低保对象的人确定为低保对象,使一些人钻空子、占便宜等。因此,农村低保对象分散,工作点多面宽,程序规范细致,任务繁重量大,管理难度

6、增大。(三)民政系统人员编制不足。基层民政干部少、工作量大的矛盾十分突出。全县13个街道、镇乡的民政干部只有56名,他们既要承担民政工作的城乡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老龄工作等,同时,还要承担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整体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直接影响到城乡低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四)专项工作经费缺乏。城市低保工作建立了受理申请、季度审批、按月发放等制度,农村低保工作建立了受理申请、年度审批、按季发放等制度。而受理申请、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张榜公布、审核审批、

7、表册打印、资金发放等工作都需要工作经费。经测算,全县一年共需必要的工作经费103.8万元,但现在全县及街道、镇乡基本没有安排工作经费,难以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严重制约了城乡低保工作质量和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按照“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我认为,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应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制度是保证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保障对象及补助标准的主要

8、依据,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的扶(抚、赡)养费等。由于农村家庭经营收入类别繁杂,价格按地域高低不一,因此在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比如农作物的地域亩产量、扶养费支出比例等),根据当12全文查看地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匡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如种植、养殖、加工等收入的计算,应以总收入减去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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