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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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关键词:环境犯罪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相和谐内容提要: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种观点是“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另一种主张是“停止发展论”,又称“零增长论”。这两种观点反映到环境犯罪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环境法益保护观念)之间的对立。我国环境刑法受“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的影响较大,没有很好地体现保护环境预防为主的原则。我国环境犯罪立法,首要任务就是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确立并贯彻“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科学立法理念,针对我国环境刑法的立法缺陷,及时

2、修改完善,为我国环境安全提供刑事法律保障。从刑法领域来讲,环境刑法的价值定位与犯罪客体的理论密切相关;从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量,它实际上体现了人们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持的根本立场,反映了人们对于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所持的基本态度。因此,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其本质就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现代的价值观念以及现行法律的基本原理与构造决定着刑法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⑴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问题是世界先进国家共同的烦恼。⑵对环境资源的空前破坏,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安全。20世纪以来,人们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引发了震惊世人的八大公害事件。⑶随着

3、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有悖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我国的水污染为例,1999年全国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60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量占67%,废污水排放总量较1980年增加了近1倍;1980年全国受污染的河长比例为21%,1999年增加到38%。在大气污染方面,我国很多城市大气中降尘和颗粒物含量大大超过国家标准。在工业固体废物方面,“十五”期间年均增加约11%,2005年已达13.44亿吨,受污染的耕地高达1.5亿亩。⑷而且,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现状及走向来看,环境污染的局面尚难以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扭转,由此而引发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

4、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  如何应对日渐突出的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体现到环境犯罪立法上,首要任务就是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立法的价值定位,确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正确运用刑罚手段规制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寻求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协调的最佳方案。二、两种立法理念之对立与剖析:人类中心VS生态中心  关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国际上曾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另一种主张是“停止发展论”,又称“零增长论”,认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既然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那么,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就只有停止发展,著名代表是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研究

5、报告《增长的极限》。⑸这两种观点,反映到环境立法中,就是“经济优先论”和“环境优先论”的对立;反映到环境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上,就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环境法益保护观念)之间的对立。  (一)“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价值观——传统法益保护理念  “先污染后治理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强调人类发展优先,从而使“经济优先论”和“以人为本”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在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思想之下,逐步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一传统法益保护观念使得人们以人类为中心确定“环境”的范围,从而形成关于“人类环境”的认识。根据这一认识而确立

6、的环境刑法的基本观念,认为刑法并不保护环境本身,只有当人类生命和健康及其财物的法益因环境破坏而受到损害或威胁时,才考虑科以刑罚。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只有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而侵害人类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等利益的时候,才规定刑事处罚措施,而没有将环境法益规定为刑法直接保护的法益。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有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反映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因此,对环境的保护,目的在于保护人本身的利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或者威胁,则无刑事制裁可言。⑹如日本的《公害罪法》最为典型,该法以公众的生命和身体为保护对象,将处罚行为限定在危害生命或健康的行为上,破坏

7、生活环境的行为不在此限。⑺  在“人类中心主义”立法价值观的支配之下,环境法益并非环境刑法直接保护的独立客体,自然环境也没有实质上成为环境刑法所保护的对象。这意味着,一方面,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犯罪的理论体系和惩罚机制。始终将人自身利益的保护置于首位,而忽视对生态环境利益的应有保护。对人的保护是一种直接的保护,而对生态安全的保护仅仅是一种间接的保护,只是保护人类利益的一种副产品。另一方面,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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