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ID:10625157

大小:5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7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_第1页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_第2页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_第3页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_第4页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

2、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凡发生《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按本细则规定的管辖范围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  第

3、四条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促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企业行政或者职工,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调解和仲裁机构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调解工作,依照《规定》第六、七、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区、县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局、同级工会以及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企业主

4、管部门的代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兼职组成,主任由同级劳动局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市、区、县劳动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  市、区、县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处理情节比较简单的劳动争议。  第九条按《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章管辖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企业内部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区、县

5、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国营企业和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规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争议。  第十二条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移送的疑难的劳动争议,也可以将所管辖的劳动争议移交给区、县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程序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之日起60日内,或者从

6、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且符合申请仲裁时效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规定》和

7、本细则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阅与争议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凭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出具证明。  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企业秘密的证据和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

8、现场调查或者进行技术鉴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人员协助。调查笔录和技术鉴定,应当写明时间、地点、调查或鉴定结论,由参加调查、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13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首先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争议

9、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等。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仲裁。  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前4日内,应当将仲裁的时间、地点,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