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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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本单位厂房等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维修)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管理。第三条厂房内、库区内进行用火、用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到安全监察部消防队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

2、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第四条厂房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存放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动火审批: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

3、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第六条两个部门以上共同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部门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七条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

4、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第八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第九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安全监察部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十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

5、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厂区、厂房、内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十三条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第十四条装

6、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库区内、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三)、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电气设备的开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架设临时动力线、照明线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电动机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设防护罩或防护箱。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

7、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韶关市坪石发电厂有限公司(B)厂安全监察部消防队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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