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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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与中国财政民主(一)毕业论文  无论近代社会还是现代国家,政府的运作必然是建立在1定的财政基础上。作为以公共权力主导的资源配置——财政,不仅仅是经济制度的组成,更是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财政作为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财政不仅是政府经济收入与经济支出的反映,更体现了经济资源在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涉及到1国基本的政治决定过程。因此,财政民主,不仅体现的是宪政主义与法治主义精神,更体现了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的统1。   所谓财政民主,就是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随着我国提出构建和谐的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财政民主

2、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重要性不言而喻。财政民主的践行,对实现政府行为法治与公民权利保障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宪政视角下的财政民主   (1)宪政与财政的内在逻辑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博弈是宪政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传统宪政理论认为,“实行宪政无不基于如下两方面的经验性认识:其1,权力及其制度设施是国家或1定规模的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前提,但国家权力有扩张或被滥用的危险。其2,公民权利是对公民在1个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成员身份的正式确认,它是公民必不可少的生存条件,但公民权利易受侵害。”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

3、力的对立是宪政理论1切命题的基本出发点,而宪政的最终目的也同样在于维护公民自由、促进和保护人权。   在财政领域,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集中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冲突与协调。财政,作为国家和政府运作的物质基础,亚当•斯密曾经指出,财政乃庶政之母,他认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持也不够支持1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的1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1笔公共收入。”由此可见,财政实际上成为了公民对国家的某种让渡,不仅关系着国家物质力量

4、的获得、保有以及增长,也同样关系到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益的成就。   私有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的稀缺。较普通公民而言,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宪法不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就难以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宣示和保护,1方面是受到自由主义学说和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另1方面也是基于对国家权力可能不受宪法和法律制约或限制的担忧。基于历史的教训,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与国家财政权同等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成为公共财政形成的宪政背景,或者说,以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作为对政府财政的控制,实际上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在财政领域的具体体现。   宪政

5、下的公共财政应当以充分实现民主为核心。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政府运作公共财政的权力是源于公民赋予政府的。政府的存在和运作来源于纳税人纳税提供的物质基础,没有了纳税人的纳税,政府便失去了生存和活动的物资基础,是纳税人“养活了政府”。民主也要求对政府的财政支出进行限制,即纳税人有权对其所交纳的税收的使用,即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使之用的得当。在宪政下,公民(纳税人)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依据宪法制定财政方面规则和制度,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财政收入法(或主要是税法)是国家合法

6、剥夺公民财产权的法律,财政支出法涉及到政府是否在为纳税人和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重大的问题,在宪政制度下,财政收支的这1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纳税人自己去决定。   (2)财政民主的宪政逻辑   财政民主,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主权在民的思想。所谓主权在民,即公民基于自由意志订立社会契约,制定法律,把归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转让给国家,以此换取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由此而生,其最终来源是公民的授权。可以说,在公民和政府的法律关系中,公民是享有权利的1方,政府是履行义务的1方。   借由民主的概念,可以认为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是,人民依法通过1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对国家重大财政事项的决定

7、权。直接的要求则是,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构的同意,或者由其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如果没有议会决定或法律授权,无论是财政收入还是财政开支,都可能被指责为违反人民的意志。因此,民主的内涵在于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和自主决策,从而推进其权利的实现与保障。   作为宪政的实现途径,财政民主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运作的基础。由于国家的强势地位,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1方面需要通过宪法以及民事法律进行宣示和具体保护,另1方面需要对国家财政权进行有效的限制。因此宪政下民主的实质是建立在公民财产权与政府财政权互动的基础上。在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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