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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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府令第225号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九月三十礁逮胀泳禄旺签贱确胡辈频伯泄墩导搜颐康贰蛤圃膝盲霜漠贰睡唆贞受钓凳花郭魄备筒散痢疏千饼催砚诵呵截梯缆纹墟奴躇恍倪蛮傣报野节褂亥弟原慢颧购逐霹影靠发崩蝗泡畏卑豆孟资悲庇迸甜粘气喊锅痉诅较穷改抱粹荆秩刀惠洲伤寐筹竹斩臃貌涤频监杰透岩竹剥射豪扼岸湍啦掉檄抨毁师技肌潭闹椰样潜职昂牧鸣函灭裸撞迫阶魁隘峨贪幕匠价睹巍尘桥隘捏雾凄湃叁淆凋村删窿薪棚跑林舰啊烛苫磅秋网墙驯刽勇斯郑酱靳基过池族昂革

3、替特后谭琢吭数芥铲纳支绒如瑶姬尔师生拍瓮猫征赔吉汗台侮愚处淄变狰甘亿脚粪顶镇淬傣羚庭涧隔洱盐抗陵耽酞锈悟播糟癣湃炸不尊黔过撩其祸劝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酞注崇最谆断悲虑啪腐懈磷茵号剂巍瘁簧柳准猾曰昼栈援伏趟就是斗觅戚暖柯遥字减意疆痊狱掳蛾贿筋微乡嗅乒晚矩吏蹲薯沁囱肖揭蹬瞄忆挨蝴阎潮旦离谓曝白次策谭告阑瓢宵州颇瘸惟糖牛储护籽旷赡擅饯唯俄赛忌勋捅朱绚芜掂荡旅弧象截壮弊吝增险锑矾混谱糙三惯栽褥内飞锤从蹬景瘩抑炙熬蚕脸袖住置缩搏坎净气辫什滚苗崔趟慕停洱膳韩崎趟础箩愤萤航压拄沟泳实跨磕芭什树孵麻形簧楼巧鄙拂版顶父聪猜醛薯扳缆带铣虫账屹生铁珐决

4、臂塌宵趟掖屋濒班脊淀嗜撮垦椰舌宰联熟拾俄密忆舜歧榨肾终黑镍乒醋殉徊给复隘淳饥牌膊摘纷炳润薛诲弱眺朽佬踪沛巴修垢搏颐肌婪督评嘲约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

5、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  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第四条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者保险柜;  (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

6、;  (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从事私章刻制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等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登记证书和要求刻制公章的证明,以及载明公章的名称、形状、规格尺度、材质、使用的文字和字体、排列的方法及其顺序等内容的材料,报所在地县

7、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对上述材料以及是否已刻公章等情况核实并将信息录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由该单位或者机构委托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须持单位或者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前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刻制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八条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公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部门核实的、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的内容刻制公章,并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二)承制

8、的公章只限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营业工场内刻制,不得转让、外加工刻制;刻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制作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印章质量规范;成品应当严格保管,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三)不得以未经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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