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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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提高立法质量的宪法学思考一、立法质量与法律体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提高立法质量是大家基本的共识。而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与前提是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强化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使宪法价值通过普通法律得到有效实现。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颁布算起,新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走过了60年历程。60年来经验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中,一定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发展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宪法作用。宪法乃一国之本,是国家制度合法性的基础。如果宪法不能在国家生活中发挥至高无上的根本法作用,那么整个

2、国家的根基就不稳固,国家的大厦也会岌岌可危。如果宪法不能在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发展中发挥统率全局的最高法作用,那么国家的法律体系就会丧失合法性来源,法律体系的良善性也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在研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时,学者们通常都提出立法质量的问题,普遍强调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与基本条件。但在法律体系发展的实践中,有时我们忽略了立法质量的基本要素与实现条件,过分强调其程序意义上的价值,而对其前提与基础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提高立法质量,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立法质量?把这个词分解来看,立法质量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质,一个是量。从量上看,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法律,

3、这些法律足够形成一定的体系。从质上看,保证立法质量要求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使立法原则与内容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具有逻辑性。一方面,立法的总体数量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不能把法制建设简单地理解为立法越多越好,也不是说出现某方面的问题就呼吁立这个领域的法律。其实,立法是十分珍贵的资源,我们要综合考虑立法的社会环境,注意发挥立法的效益,在条件不成熟甚至不具备或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应当慎重采用立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即使立了法,但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很容易失去人们对立法的应有的期待,那么法律

4、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当立法数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应当把重点放在逐步提高立法的品质,保证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立法质量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要提高立法质量,除了应当考虑法律必须适合现阶段我国社会关系的特点、在立法本身内容上下功夫外,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宪法体制以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布局与立法体制,始终坚持立法以宪法为基础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统一。二、立法质量与宪法精神法律体系是指在宪法统率下,以各基本法为主要框架,由各种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宪法发挥着

5、立法依据作用,制定法律必须要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宪法文本与精神中寻求合法性来源。判断一部法律是否良法,以及是否有质量,关键要看是否与宪法规定相一致,是否以宪法为依据。作者认为,根据宪法只是规范意义的表述,并不是实然意义上的事实关系。有的法律虽然写了根据宪法,但有些法律内容本身可能存在着与宪法不一致的部分。判断一部法律是否真正根据宪法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2]宪法既是一部内容严谨的规范体系,也蕴含了丰富的价值理念,其核心就是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基本人权,宪法本质上是保障人权之法。普通法律也应遵循这一价值理念,方可保证

6、立法的良善性,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当性。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都已经内化为法治建设的灵魂,它对我们的法治建设发挥着指导作用。因此,在审查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上,除了要看普通法律的立法精神是否有违于人权保障之原理外,还要审查其内容是否有违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是比较抽象和原则性的,有的时候在具体的宪政实践中不容易把握。而宪法条文都是比较现实而具体的规定,宪法的权威和价值集中体现为对宪法文本的尊重和遵守上。所以,如果普通法律出现明显违反宪法文本规定的条款,无论其是良性违宪还是恶性违宪,都要坚守宪法

7、的最高性原则,认定其违宪无效。如果以改革名义,任意突破宪法文本规定的基本底线,无论这种改革具有多大的合理性,最终会牺牲法治价值,必然会损害法治权威。如前所述,在我们的立法实践中,有的法律第1条写了根据宪法,有的法律并没有写根据宪法。从实质意义上说,无论写不写这四个字,法律都是由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否则法律不会发生效力,但是,写不写根据宪法并不仅仅是形式问题,也难于通过推定原则来判断。从宪法与法律的关系看,立法者必须确立一个原则,即哪些法律的制定必须明文规定根据宪法,哪些法律是可以不规定,或者哪些属于立法者任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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