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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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关问题研究【关键词】清算义务人;论文下载公司未经清算即解散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鲜见。由于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优于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对公司清算通常持消极态度。对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如何处理,由于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对清算义务人制度的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即哪些主体应当被列入清算义务人范围。二是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内容。三是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有几种类型,对于无法

2、清算以及虚假清算如何认定等。一、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依据对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界定应从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影响着眼,根据他们在公司清算程序启动中的作用确定清算义务人。1.公司控制权理论。清算义务人的确定应当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哪个主体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公司清算程序,二是哪些主体对启动公司清算程序负有义务。其中,第一个因素更加重要,这需要用公司控制权理论进行解释。公司控制权是指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享有的对公司运营的决策权和支配权。[1]在公司的运营中具有决策权和支配权的主体,在公司解散后有能力启动

3、公司的清算程序。2.信义义务理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公司具有法律上控制权利的主体,必然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享有对公司控制权的主体,也负有对公司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通常并不要求体现或反映在双方的合约中,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一般不允许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所以,信义义务又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公司解散后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由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主体承担,符合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信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同时,基于信义义务所产生的清算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此义务而给公司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这是其法定义务向法律责任转化的结果。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1.争议焦点。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20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从各国通行的做法和理论界、实务界的共识来看,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股东是否应当列为清算义务人范畴。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控股股东对公司不具有控制权,也不存在信义义务,客观上更没有能力启动清算程序,故不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公司不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已经明确规定,有

5、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体股东,故非控股股东也应当负有同样的清算义务,均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实践来看,裁判结果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责任。2.问题的解决。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是否应该作为清算义务人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有其自身的特点,规模小,股东人数少,其人合性更强。由于股东数量少,一般是直接参加公司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的执行,且股东流动性不大,其内部分工也没有那么明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的严格区分是比较困难的,基本上是将有限责任股东视为一个整体,对公司进行控制,也自

6、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因此,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对解散后的公司组织清算是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虽然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控股股东为个人利益牺牲公司甚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但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设计,相对于债权人而言,股东之间的关系要更为密切,因此股东之间的矛盾应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中小股东在购入股份之时就应当对风险有所预知,对于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因清算带来的损失,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得以解决。如王某申请上海某足部保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申请人王某称其是被申请人上海某足部保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

7、虽然以上海某足部保健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其人员和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为由,裁定终结上海某足部保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但又认为,申请人王某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另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各国公司法对此均规定,公司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了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控制权理论,公司实际控制人能够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支配公司的经营和决策行为,在公司解散时,其仍然可能利用控制权组织清算,因

8、此,如果公司解散未依法清算是基于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清算义务人的义务限于公司解散后至开始清算时的期间内,义务的内容应当包含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开始前的期间内对公司财产的善管义务。为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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