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银行现行法律监管缺陷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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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跨国银行现行法律监管缺陷的实证分析

2、第1luneittee,bankingsupervisionandbcci:internationalandnationanlregulationhmso,march1992,app.8.)法律结构与经济现实之间存在的矛盾表明,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对母国重新定义,这就是如果一家银行的大部分业务活动在其成立地国之外进行,那么首要的监管责任应移至主要业务所在地的东道国,该东道国可视为取代原成立地国而成为母国。否则,有关国家出于审慎经营考虑对于主要业务处于其境外的银行拒绝在其境内注册。  其次,根据1983巴塞尔协议,在非银行持股公司

3、控制银行集团且该集团在不同国家分别有银行注册的情况下,有关国家监管当局应尽力协调监管。然而,bcci事件表明对这样的法人结构不可能行使有效监管。因此,禁止这类的法人结构存在似更恰当。此外,协议划分调整责任主要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合格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从bcci事件来看,由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此作出决定是适宜的。有效地解决上述诸多问题,需要对协议所规定的东道国和母国调整监管责任作进一步的合理划分。  2.统一监管问题。1983巴塞尔协议的一个核心原则是统一监管,认为除非依据统一监管的办法对银行全球业务进行检查,否则就不可能对该银

4、行的稳健状况作出恰当的评价。然而,bcci的复杂结构使之不仅能够逃避有效监管,而且能够通过混淆在不同国家的资产故意迷惑监管者。举一个例子可足以证明bcci多么从容地躲避了统一监管。bcci曾向海湾运输集团发放大笔贷款,该贷款相当于当时bcci资本的60%,远远超出了审慎经营的界限。为了规避英国银行法对巨大风险暴露的管制,bcci将该贷款转移至离岸金融中心开曼群岛,最终没有遇到任何限制地达到了目的。  bcci留下的一个深刻教训是必须毫无例外地对所有跨国银行强制实行统一监管,不安全的法人结构应予废止。在这方面美国银行法值得借鉴,它要求外国银行在美分行必须接受其母国

5、全面统一监管。  3.监管标准的充足性。要保证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需要具备充足的监管标准。1983巴塞尔协议试图通过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相互评估对方监管质量以确保监管标准的充足性。所以,只要东道国认为在其境内经营的银行的外国母行存在监管不足问题,东道国就应制止或禁止该外国银行在其境内经营,东道国也可以对该银行的业务活动施加专门限制。虽然1988巴塞尔协议和1997核心原则为各国对跨国银行监管提供资本衡量等标准,使跨国银行监管开始有统一的标尺和依据,但是事实证明巴塞尔委员会确保监管标准充足性的办法在有些情况下极难奏效。bcci的成立地是卢森堡,如前所述,卢森堡不能对b

6、cci的经营实行充分监管,其它国家的监管当局由于bcci复杂的经营结构,很难以对卢森堡监管质量作出真实评价。徒法不足自行。bcci事件还清楚地表明,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安排并没有提供一个衡量监管标准充足性的国际监督机制。缺乏对监管标准进行有效监督的国际机制是bcci所暴露出的现行监管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之一。  缺陷已经暴露,是否需要某个国际组织来履行监督之责?美国货币审计办公室(occ)在美国参议院做证时曾指出:“由巴塞尔委员会以正式方式监督各成员国监管标准的质量,效果可能不好,因为这会极大地削弱在委员会内就监管问题进行开诚布公的意见交流。而且,无论是国际清算银行

7、还是巴塞尔委员会都没有法律根据对非成员国的监管标准作出正式评判。如果希望对监管进行正规检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可能是更好的组织形式”(注:前引treasuryandcivilservicemittee,附录6.)。occ提出把对监管的检查作为imf对成员国监督和磋商程序的一个内容,但要取得各国同意并付诸实施不无困难,包括英格兰银行和美联储在内的许多国家监管机构都反对由imf或其他国际机构介入监管监督。从目前来看,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困难很大。  4.银行审计监督的作用问题。来自银行以外的审计在金融业调整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监管当局实施监管需要审计提供的监

8、管信息;其次,金融市场根据审计报告判断和注视银行资信,是金融市场自律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形式。  (1)审计与监管当局的关系。在有些国家如美国,监管机构有自己的监管队伍,对银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在另一些国家如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审计对金融业进行监督,审计人员有向监管机构如实报告的法律义务。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如英国。按照英国银行法,审计人员在向英格兰银行报告时不负有诚信义务,这种报告安排本身受非正式指导原则而不是立法的支配。根据英国判例法,审计人员仅对股东负有谨慎的职责。在约翰玛修银行(johnsonmattheybank)倒闭后,英

9、格兰银行发出了定期对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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