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文: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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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论文: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导航1、首页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摘要】希望整理的刑法论文:浅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论文摘要:相对于直接的权钱交易行为,间接地利用权力影响力进行贪腐,已成为当前官员****现象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布的时间比较短暂,刑法理论界没有深入研究,实务界不能正确适用。本文将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定的研究和分析,同时指出本罪相关立法上的不足,以期完善本罪立法并对司法实践上的灵活适用有所裨益。论文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构成要件立法完善一、立法背景、意义和定义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加大反****的力度,通过国内立法或者国际公

2、约,确认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别是《联合国反****公约》(以下称《公约》)中明确规定,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故意地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以作为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其他人员滥用本人的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从缔约国的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机关获得任何不正当好处的条件。面对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现象,我国有必要对这种身边人的受贿行为加以法律规制,加大反****的力度。本罪的确立是对我国受贿犯罪法律体系的完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内容,是刑法界的一大进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

3、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二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理论和实践上的定性都没有争议,但是我们必须对关系密切、近亲属等弹性概念做出明确量化,准确确定它们的范围,这

4、样才能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更好的惩治****犯罪。(一)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近亲属的概念在传统文化上的内涵确定,但是在法律文化上却是见仁见智,究其原因,不外乎在我国法律文化中不同法律部门、不同法律位阶对近亲属这一概念的规定不一致,以至于产生适用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通意见》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更是扩大了范围,包括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种现象使得原本确定的近亲属概念变得十分不明确或宽或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人认为,应该适用范围大一点的法律,

5、本人认为,不应过分扩大近亲属的范围,如果范围过大的话,完全可以将其归入关系密切的人中。本罪中近亲属的概念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由其一,从合法性方面,《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当然要比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高,其二,从合理性方面,《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重大的人身,财产权利,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不应将刑事法律的概念与民事,行政法律概念混淆。(二)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关系密切的人这一概念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首次提出,也是本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焦点。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了《

6、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指出所谓特定关系人,指的是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情妇(夫)关系、近亲属关系、其他的共同的利益关系的人。对这两个文件中此概念理解透彻,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关系密切人的范围。有学者认为,由于《修正案(七)》并没有对关系密切人的含义做出规定,因此主张对关系密切人的界定可参照特定关系人的规定。有学者则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从本质上不外乎是一种交叉关系,特定关系人作为过渡概念应该废除。本人认为关系密切的人不能用一个单一、固定的模式去判断,而应该综合考虑人际交往中主客观因素。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考察:(1)客观存在性,该关系在请托人请托事项前已经客观存

7、在着,并且可以从日常人情、事务、经济往来中考察;(2)关系认同性,这种关系应是为社会常识所认可的,并且有可能产生密切关系的,比如说是师生或同学之情;(3)密切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性,这个程度可以从认识时间的长短、接触次数的多少交往、交往的层次标准来衡量。三、本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认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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