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ID:10669396

大小:58.00 KB

页数:0页

时间:2018-07-07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_第页
预览图正在加载中,预计需要20秒,请耐心等待
资源描述: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2、第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

3、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

4、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

5、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并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出勤记录和工资支付

6、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如实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京施工的劳务企业实行市

7、场准入、清出制度,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不落实的,禁止在北京建筑市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工、复工前,应当向工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建筑施工企业开复工登记表》。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舆论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的规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通报,并通过

8、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一)非法用工,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被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时,未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五)有其他劳动用工和工

9、资支付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出勤记录和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成建筑施工企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