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迁入户口行政行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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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正违法迁入户口行政行为申请书  申请人:蒋A女1950年9月7日出生退休工人  住址:上海市A镇公元*幢**号***室  委托代理人:马A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职员  住址:上海市A公元------(系申请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B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职员  住址:上海市A公元-----  申请请求  请求贵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2003年5月23日,准入蒋B将户口迁入王A户口内的违法行政行为。强制蒋B户口迁出。  事实和理由  主要事实:  1984年10月,申请人与其父蒋C、母王A,由所

2、在工作单位A航运公司调配承租房,公元路----(见证据:A航运公司职工住户登记卡)  同年,三人从顾家宅34号楼103室迁入现承租房。并立户:户主蒋C、王A一户;户主蒋A、其子马A为一户,户口居住地分别登记为一居204、205室(见证据:常住户口登记表)  2002年蒋C病故,户主变为其妻王A  2003年5月23日,王A(1921年4月25日出生)长孙蒋B,未征得户主王A、承租人蒋A的同意,采取不正当手段,私自将户口迁王A户内。成为承租房的共同同住人。(见证据:3份常住户口登记表、询问笔录)  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贵机关违法行政的事实依据: 

3、 被申请人迁入承租房,未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及未取得户主的书面同意。属私自迁入。  二.申请人认为贵机关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迁入时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0]32号)第十八条:“申请户口移(迁)出的,应当由移(迁)出人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出手续;申请户口移(迁)入的,应当由移(迁)入人本人到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移(迁)入手续,并应当事先征得移(迁)入户户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更改户主、分户、并户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及户口迁移,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户口登记机

4、关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查验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被申请人户口迁入,侵害了申请人的承租权  1、申请人没有因“分户”丧失对204室的承租权。  户主王A与申请人同居独立成套住房。房屋结构布局:一进户门、一过道、两居室、一卫生间、一阳台。(见附图)。  1984年申请人已结婚并有两子。当年,国家凭票供应生活用品,通常以户为单位供给。申请人与其父母分户符合当时政策,又能为生活带来好处。于是,申请人虽与父母共处一室,却分立两户。将户口登记为同居的204和205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

5、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分户”不能改变财产权利。  目前,出租方A航运公司租房依然记载:公元路18号楼203室承租人为蒋B、王A、蒋A。并未对一居203号内的204-205室分别承租。作为承租权取得的法定原始凭证,证明了房屋权利为不可分的共同承租性质。无论是204室、205室、过道、阳台等居室内的所有场所,申请人与王A享受同等的承租权。  2、蒋B的户口迁入直接影响并限制申请人承租权的行使,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权。  具体表现,申请人列举一二:  (1)侵犯了申请人对承租物的占有、使用权。  18号203室为独立成套住房,具有不可分割性。原同住人只有

6、蒋A与母亲。蒋B的户口迁入,成为共同同住人,造成蒋A、王A的居住利用面积的减少。  (2)申请人与王A享有的对承租房转租、转让、交换、更名承租人、继续履行承租合同、购买承租房的权利受被申请人同住权的限制。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八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三十九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第四十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

7、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第四十一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上海市政府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  四、纠正户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是贵机关的法定职责。  依《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

8、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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