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

ID:10693359

大小:434.26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8-07-07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_第1页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_第2页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_第3页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_第4页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法学破产法论文——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2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研究摘要在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统地阐述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相关内容,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就破产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制度并使其在破产实践中得到有效行使。出卖人破产取回权是破产法特别规定的一项权利。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议,大致归为三种观点:债权说、

2、履行撤回权说、物权说。本文赞成物权说,即可以将出卖人破产取回权认定为破产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新型物权。传统理论认为,出卖人破产取回权适用于异地、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合同。本文并不完全赞成,随着运输方式、信息沟通的畅通,非异地买卖也同样适用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并不仅仅只适用于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标的物,否则有违取回权的一般原理。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出卖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将标的物发运;买受人尚未收到标的物;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取回的应是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就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时间界定、尚未收到、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在

3、运途中等术语的不同理解,造成实践中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经常出现争议。本文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条件进行阐述,以解决实践中的可能遇到的问题。出卖人行使破产取回权后,合同效力的认定,若破产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尚未履行完毕的买卖合同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若破产管理人不支付价款,合同即解除。我国《合同法》第308条赋予出卖人中途停运权以保护其权益,但是受运输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仅利用中途停运权还不足以完全保障其自身利益。2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之间的关系,分析二者的适用情形,以实现法律

4、条文之间适用的合理诠释。关键词: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中途停运权待履行合同2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目录引言1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意义与法律性质1(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意义1(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11、债权说12、履行撤回权说13、物权说1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1(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范围11、出卖人破产取回权适用于异地买卖1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适用仅以动产买卖为限13、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只适用于所有权已转移的买卖标的物1(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构成要件11、出卖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将买卖标的物发运12、买受

5、人尚未收到标的物13、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14、出卖人取回的应是在运途中的标的物1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1(一)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对象1(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1(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限制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1(一)出卖人行使破产取回权后,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11、继续履行12、合同得以解除1(二)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合同法》第308条的关系11、中途停运权的适用及法律效果1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中途停运权的适用1(三)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法》第18条的关系11、破产管理人就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12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

6、权相关问题探究2、出卖人破产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适用1结论1参考文献121四、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相关问题探究引言在破产法领域内,破产取回权通常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有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取回其财产的权利。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一般取回权是针对特定物行使的一种优先权利,其基础权利主要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特别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破产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在我国破产立法过程中,除规定了一般取回权外,对出卖

7、人破产取回权也做出了特别规定。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在借鉴各国破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需要,设立了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制度。国内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以《企业破产法》颁布为界限。通过对所搜集到的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相当一部分著作或论文是在《企业破产法》颁布前完成的,这些观点现在看来与现行的立法及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冲突;有些观点已经落后于时代,显得不合时宜或是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而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后的著作或论文,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关注

8、的不够。本文在对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