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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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摘要】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质证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定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法律只对质证作了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未能作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抑制了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对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首先对于质证的概念,法学界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质证又称对质,民刑诉讼中,就同一事实,组织两人或两人以

2、上当面质询诘问的一种讯问和证明形式。[1]还有人将质证理解为质询、质问。即在民刑诉讼中,司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或者陈述,以及在质证过程,对质一方对另一方的叙述,提出疑点,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多数意见认为质证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者理解为以交叉询问方式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确认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2]上述观点未能反映我国民事审判的实际,有的只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有的只说明了质证的基本形式,有的概念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质证而作的,不能反映我国民事审判中质证的本质。我认为:质证,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

3、中,质证主体与被质证主体之间,对法庭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辩论、核实,由法官当庭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排除虚伪的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  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摘要】以下是小编精心为您编辑整理的探讨民事诉讼证据质证,供您参考,我们会持续更新,请留意,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质证作为民事审判的一项制度规定于我国的法律之中,《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法律

4、只对质证作了原则性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未能作详尽的规定,以至于在审判实践中各行其是,抑制了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本文拟对质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首先对于质证的概念,法学界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可谓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质证又称对质,民刑诉讼中,就同一事实,组织两人或两人以上当面质询诘问的一种讯问和证明形式。[1]还有人将质证理解为质询、质问。即在民刑诉讼中,司法机关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供述或者陈述,以及在质证过程,对质一方对另一方的叙述,提出疑点,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多数意见认为质证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者理

5、解为以交叉询问方式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确认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2]上述观点未能反映我国民事审判的实际,有的只说明了质证的部分对象,有的只说明了质证的基本形式,有的概念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质证而作的,不能反映我国民事审判中质证的本质。我认为:质证,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中,质证主体与被质证主体之间,对法庭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辩论、核实,由法官当庭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的诉讼活动。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排除虚伪的证据,形成自己的

6、内心确信,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在以往的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实行直接开庭,立案后办案的程序是:法官阅卷;询问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合议,报庭长、院长批准后下判。这种审判方式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由于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过多的频繁接触,为当事人拉关系、搞不正之风留下了机会。而且容易形成法官先入为主,法官对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谁胜谁负,早已心中有数;而庭长、院长不参加对案件的任何实际审理,也不参加合议庭的合议,可以运用行政权力而直接定案。法院内部的先定后审、审

7、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形就是这样产生的。质证制度未能在民事审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没有认定,法庭上没有查明、甚至没有调查的事实反而被认定,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质证仅仅是法律的规定而已。这就使本应公开的法庭审判,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让人不可捉摸。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案件的当事人因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受趋利动机的驱使,总是向法院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伪造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也有可能失真。因此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证据

8、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在开庭审理中,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一个重要手段。二对于质证的主体,有人认为民事诉讼质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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