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

ID:10697885

大小:27.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7-07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_第1页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_第2页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_第3页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_第4页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_第5页
资源描述: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性质及滞期时间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期限为2.5天,滞期费为355000元/天。在合同特约事项和违约条款中约定:“两港合并使用”,“装卸时间为

2、从船舶抵装货港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毕和卸货港口锚地算起至完货交接完”,“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合同签订后,“金泰68”轮于2011年7月26日19:00抵达秦皇岛港锚地,8月9日7:00装货完毕;于同年8月12日13:30抵达上海港,龙吴港务公司安排该轮于8月12日17:30靠泊码头,但船方以靠泊潮水不理想为由不同意靠泊。因当时船舶较多,故龙吴港务公司根据计划调度,将“金泰68”轮安排至8月13日16:00时靠泊。该轮于8月14日卸货完毕,随后离泊开航。另查明,涉案航次中,“金泰68”轮在秦皇岛港锚泊期间,因自然因素影响,秦皇岛港务公司依照海事局通知封航78

3、.02小时。还查明,涉案航次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人民币804000元。原告诉称,“金泰68”轮在两港共用时间16天9小时,滞期时间为11天9小时,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运费684000元、滞期费398125元,但实际被告仅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804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人民币274525元及利息。被告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装货港产生的封航时间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不应全部归于被告承担;在卸货港,原告“金泰68”轮在可以停靠码头的情况下延期1天才停靠,此1天时间不应计入滞期时间。〖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依

4、法成立航次租船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5关于装货港封航时间的认定。本案中装货港的封航时间共计78.02小时,根据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第三条第8款“装卸港产生的封航时间由托、承运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约定,前述封航时间的一半,即39.01小时,应从装卸时间中扣除,由作为承运方的原告承担。关于“金泰68”轮在卸货港本可靠泊而延期靠泊是否导致装卸时间中断。港务公司对船舶靠泊计划的安排,系综合考虑了船舶情况、港口状况、靠泊潮水等因素后作出,必已考虑到船舶靠泊的安全性,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当时潮水确不符合船舶靠泊条件、船方拒绝靠泊有充分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

5、船方的拒绝靠泊缺乏合理性,因船方不合理的拒绝靠泊造成妨碍船舶靠泊装卸的,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自2011年8月12日17:30到8月13日16:00的时间,共计22.5小时,系由船方不合理拒绝靠泊而发生,装卸时间应当中断计算。综上所述,涉案航次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费680400元、滞期费27930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804000元,仍应向原告支付运费和滞期费共计155700元。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运费损失和滞期费损失人民币155700元及利息损失。〖评析〗滞期费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一类重要条款。5关于滞期费,《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以下简称“《1993规则》”)将其解释

6、为:“不是出租人的责任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产生的船舶延迟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于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并未明确对滞期费进行定义,在第九十八条中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实践中,滞期费的约定和计算颇为复杂和繁琐,不仅承租双方争议较大,审判实务中也多有相左的意见。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应受水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下将结合本案案情,对滞期费的性质、滞期时间的具体计算等问题试做梳理和分析。一、滞期费——特殊性质的约定违约金就滞期费的性质,理论界有附加运费、损害赔偿

7、、特别报酬、违约金等学说。英国法中将滞期费视为一种约定损害赔偿(Liquidateddamagefordetention),但我国审判实务界较多持违约金之说。笔者亦倾向于违约金说更具有合理性。但较之普通的违约金而言,滞期费亦具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如下方面:51.滞期费率或金额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果合同中仅约定装卸时间,但并未约定滞期费率或金额,则出租方在以租船人违约造成船舶延误为由索赔损失时,只能按照其实际损失计算,且须对实际损失的金额负举证责任,比如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