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立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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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摘要1引言1一、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2(一)专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2(二)违背当事人意愿非法摘取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3(三)规定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的情形3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3(一)对人体器官的认定4(二)被组织者的范围5(三)组织出卖的含义6(四)既遂的标准6三、对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中相关问题的认定7(一)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7(二)对活体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8(三)对尸体器官进行移植的认定9结语11参考文献12论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

2、冯耀华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内容摘要:人体器官移植供体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现状导致器官移植市场的混乱,客观上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伴随着人体器官买卖黑市产业的发展,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涉及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

3、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本文主要介绍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主要内容并对该罪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认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引言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逐渐成熟。以前有些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顽疾如今能够得到彻底根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时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的受体与供体数量相差非常悬殊。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一百万人左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但是大约仅有一万人左右能顺利找到供体进行器官移植。参见人民法院报,2010-09-25。人体器官

4、供求数量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是人体器官买卖的现实基础。在保住生命大前提的背景下,巨大的人体器官市场需求催生出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一个肾的黑市价是20万元,但提供器官的“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牛生光:《浅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在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下,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做起器官买卖的“中介”12,非法组织出卖、摘取人体器官,无视我国法律和人的生命健康。但是由于之前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规定存在空白,致使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此背景下,2011年2月25

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第37条规定在《刑法》第234条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该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组织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等行为。一、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为了依法打击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

6、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一)专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器官只有在供体与患者之间配型成功才能进行移植的特性,决定了非法买卖人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有时候,一个供体的器官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男子买卖器官被判刑七年,多因贫困走上犯罪道路》,《北京晚报》2011

7、年2月17日。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中介组织的活动十分活跃。一些人体器官非法中介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体双方,非法谋取暴利。万建华:《关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思考与建议》,《医学与社会》2010年第6期,第79页。12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的组织者,以前也曾非法出卖过自己的器官。例如在2010年4月15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中的被告人之一刘强

8、胜就曾是卖过肝脏的受害者,他在出卖了自己的肝脏后发现有巨额利益可图,就转而干起了非法中介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业”。巨大的利益诱惑可能使具有器官移植条件的医院成为非法中介的目标,这在客观上促使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形成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通过依法打击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从交易环节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能够切断非法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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