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ID:10734790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1页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2页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3页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4页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第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于1998年7月实行后,对执行程序中诸多问题进行了规范,加之其他一些司法解释,应该说,执行工作是有序进行、有法可依的。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从而促进新的观念、新的执行理念产生并逐步形成,而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针对执行中的新问题,积极探索出了不少新办法。诸如实行当事人主义,要求原告在申请执行时举证、发放债券凭证等,这些措施,在执行的实际工作中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就笔者看来,这些措施在实施中,由于缺乏统一法律规定,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较为混

3、乱的地方,尚需规范。笔者现就执行中的举证责任、债权凭证、租赁经营权拍卖(变卖)这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关于执行中的举证责任  按照理论界的“风险义务说”,举证责任是法律推定的一种后果,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但近些年,根据当事人主义,在执行工作中,奉行司法被动原则,要求申请人不仅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及财产线索,而且还必须对提供的线索举证,执行中的举证责任由此浮出水面。奉行司法被动原则是大势所趋,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但是,如果在执行案件中将司法被动原则绝对化,笔者认为,不符合中国社

4、会的现状,并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贯彻司法被动原则的同时应对执行中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举证责任的分担、后果予以明确。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执行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执行中对于申请人而言,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其范围包括: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同时在大多数案件中,申请人还要承担执行线索及能证明执行线索的证据。  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包括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证据、被执行人生活困难可能导致执行终结的还应提交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生活,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同时在执行中针对申请人的举证有权提出相反的证据,以期法院放弃对自己将有可能采取

5、的强制措施,如:执行中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一笔可供执行的收入,被执行人如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即该收入不属被执行财产、或该证据不属实,法院将有可能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为由采取如搜查等强制措施。  同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执行案件中,因申请人受经济条件、活动能力的制约,其举证能力受到限制,而与此同时,被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却明显强于申请人。如果责令申请人去查找执行线索及能证明执行线索的证据,其结果往往是申请人无法收集证据,从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这样是显示公平的(当然申请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以启动执行程序)。在

6、执行此类案件时,笔者认为法院负有公力救济的职责,因为贯彻执行被动原则并不排斥公力救济,法院此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现有财产状况或法院调查,并且在必要时,还可采取悬赏举报等办法,积极将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的,可依法中止或终结。  2、举证时间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现在执行工作有这样一种做法,即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除了提供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或执行线索外,还要求提供能够证明执行线索的证据,否则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认为通过规定举证时间,来促进权利人积极收集证据,配合法院执行确有必要,但如果将时间限定在申请执行

7、的同时,并将此作为受理执行立案的前置条件,不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中规定的立案条件,也不符合中国社会的现状,在新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立案时间,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就必须受理。对于举证时间的确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可责令申请人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对执行线索进行举证。至于在执行中的逾期举证责任后果虽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据此推断被执行人属于《执行规定》中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作为裁定执行中止的依据。对于被执行人的举证时间,笔者认为可由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掌握,在保障

8、案件能及时快捷执行的同时,兼顾被执行人的举证实际所需时间。  3、从举证责任的分担看执行收费  执行收费一直是当事人意见较大的问题,的确,依照现有的执行收费办法,在执行中当事人除交纳一定的执行费外,还要负担一些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费用,虽说是预交,但在案件得不到执行或完全执行的情况下,此费用包括诉讼费,当事人实际上是处于一种新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状态,债款并未收回,而诉讼费、执行费用已让当事人不堪重负的情况并不鲜见,媒体也经常报道。针对此种情况,现在正在实施一种新的收费办法,即执行立案时先不予收费,案件执行多少,执行费收取多少。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