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

ID:10739977

大小:5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08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_第1页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_第2页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_第3页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_第4页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摘 要]目前,时常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学校在事故中承担着监护的责任,另一种看法是认为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而是承担着其他的责任,这种责任和监护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对此两种看法都进行了探讨,结论是,在理论上,肯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在分析学校承担着其他与监护责任相异的责任时,认为“教育保护责任说”是合理合度的说法。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

2、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而判断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关键词]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教育保护责任过错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困扰学校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人们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有的则认为学校没有监护责任。在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时,有的认为监护责任随未成年学生的到校而自然地转移给学校承担;有的则认为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基于家长

3、与学校间的默示委托关系,即委托监护。在认为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时,有的认为那是因为学校只承担管理责任;有的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承担的是“教育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由于人们的看法不一,在事实上导致了各个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研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具有监护责任问题无疑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观点的评析肯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中,其理论依据又有不同。有的认为学校的监护责任基于监护权的自然转移,笔者称为监护责任自然转移

4、说。有的认为是基于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默示的委托关系,笔者称为监护责任委托说。笔者认为,监护责任转移说和监护责任委托说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1、监护责任自然转移说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也就是说监护责任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这种移转基于监护权的自然移转,理由是:理由是:(1)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学校就应当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代替家长成为学生的监护人;(2)家长把学生交给学校后,因孩子在事实上已离开家长,所以,家长行使监护权在事实上已属不能;(3)

5、如现监护真空,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当是监护人;(4)学校取得监护人身份,有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从而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其一,脱离监护不等于脱离监护关系。我国民法上的“监护”,是一项民事义务而并非民事权利,是一种职责而不是某种利益,利益可以舍弃而职责不容推卸。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改变的前提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人必须是有监护能力的人。一般情况下,学生家长不存在丧失监护能

6、力的情形,未成年人到学校读书不会脱离父母监护范围,并且适时适度的“监护脱离”是监护中的一种“不为监护”状况,是监护的一种必需形式,因此,所依据的“出现监护真空”的观点在事实上是不能成立的。其二,监护人的范围和先后顺序是法定的,监护责任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因此,监护人也不能随意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他人承担。我国民法规定,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分别是其父母、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其父母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而监护设立方式则分为法定、指定以及议定。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是法定监护;没

7、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由其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是指定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照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是议定监护。法律没有设立“自动转移监护”制度。我国法律对监护职责的规定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可见,在我国法律所确认的“监护”是包括亲权以及亲权的延伸在内的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

8、民事法律制度。法律既没有规定学校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没有规定学校需要对未成年人在校生承担监护职责,更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其家长的监护责任就自动转移给学校。从家长方面看,送孩子到学校读书并非监护权转移的法定事由,而学校方面又因缺乏监护能力以至没有成为监护人的法定资格,因此所谓“监护权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仍然是其家长,监护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