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新法家思想”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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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近代“新法家思想”的特点  关键词:新法家;法治;复兴  内容提要:在近代,为了追求救时和富国强兵的目标,中国的思想家们发现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思想与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有许多相通之处,他们认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复兴是中国起死回生之道。先秦法家法治思想在近代的再生不是复古,而是新生,是返本开新,是以西释中,是在未瓦解原始法家以法治国的学术根基,传承或部分保留了原始法家的思想源泉,借鉴西方近代先进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将先秦法家思想融入到现代法治思想体系中,并努力使其具有现代理论形态,以及现代化的表达方式。  历史是一本打开的教诲人们的百科

2、全书,它展示给我们许多绘制现实和通向未来的智慧。直面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大潮,我们既被这股潮势的汹涌所鼓舞,又必须冷静思量,追寻和考察先哲们对法治苦苦思索、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以期既寻求历史的资源,又考究古今得失之变,从而使今日法治建构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中国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梁启超,面对当时弱肉强食的国运和内外交困的时局,曾经大声疾呼: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这是令人心颤不已的呼声,它其实是近代以来许多中国人,尤其是思想界和学术界人士都拥有的一个梦想:几千年盛行人治的古老大国,迎合进步的时代潮流,走向现代的法治国家。

3、[1]他们探索着,试图找到中国通向法治之路。他们发现以商鞅和韩非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思想,与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有许多相通之处,很有研究价值。极力倡导法家思想复兴的常燕生指出:当然,二千年前的法家,他们的时代,他们的环境,他们的问题,和我们今日中国未必都一一相同,因此他们的理论不是绝对无条件一一可以施行于今日的,然而他们的根本精神一个法治的权力国家却是今日中国的一付最适宜的良药。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2]  这个法家思想的复兴,或者新法家思想有以下特点:  一、创造性转化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家的以法

4、治国思想,但鲜见法治一词,更没有法治主义这样的话语。梁启超等人频繁使用法治主义,一方面解释原始法家的思想,另一方面标明自己的治国主张。有些学者认为,这种做法,是用现代西方的法治思想附会法家思想,是一种误读误用,因为用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标准,法家思想也是一种人治,而非法治。[3]但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创造性转化。  所谓创造性,是以西释中,用近代西方法治主义的话语,归纳和解说原始法家的思想。正是在用西学重新研究中国旧学的过程中,中国旧学逐渐被纳入到近代西方学术体系中,中国学术逐步由传统形态向近代形态转变。正如邓实在《古学复兴论》中指出:中国旧学

5、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与西方近代学科体系接轨,必须适应近代学术发展之大势。这种大势,就是接受西学新知,以西学之新知、新理、新法来研究中国旧学,通过援西入中方式,将中国旧学逐步纳入到近代西方学科体系及知识系统中。[4]也就是说近代中国学者将西学新知引入旧学领域,从而开辟了传统学术近代化的新生面。例如在《管子传》中,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他很赞同霍布士所说:国建而法制生,于是人人之权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于是正不正之名词始出焉矣。[5]他也赞同《管子》的说法: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

6、长短,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梁启超认为,《管子》中所说的分,就是权利,创设权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人民之所以乐有国而赖有法者,皆在于此。[6]他认为管子的话,正与霍布士的法定权利义务说相吻合。管子主张以法治国,就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7]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中,人们的个人权利观念淡薄,《管子》一书中,并没有明确提出,用法律规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思想。梁启超把管子与霍布士对比,是牵强的。不过,他将原始法家思想纳入西方近代法治的话语中,用他自己的观点来改造管子,为以西释中

7、,参验会通,创建新法家思想提供了典范。  而所谓转化,是指其既未瓦解原始法家以法治国的学术底线,又能使原始法家的思想化人现代思想系统之中。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某些观念为近代法学所吸收,该观念的主体部分也与西方近代法学有相通之处,但经过近代法学的改造或转化,其内容和性质已得到扩张和升华。比如,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以法为本(《韩非饰邪》)、以法治国(《管子明法》)、修法治、广政教(《晏子春秋内篇谏上》)、信赏必罚[8](《史记商君列传》)等由先秦思想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也是中国传统法学观念之一,无论从字

8、面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它与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都确有相通之处。正如陈启天所说:新战国时代列强最有力的思想如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军国观念,国家经济观念等等也与旧日法家思想有几分相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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