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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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贵阳市城市建设,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征收补偿方案:一、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

2、在征收决定公告后7日内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明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7日后经证据保全进行拆除。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一)经在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发放选择评估机构民意调查表,由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半数以上)意见决定,共同委托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结果见各分户评估报告。(二)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鼎瀚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

3、公司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贵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三、私有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8-(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靠档安置。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与安置房评估价进行结算,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差价的,被征收人享

4、有安置房产权。安置房源(详见现场公示房源表)一览表安置房源名称安置房地址竣工情况安置房评估单价(元/㎡)过渡期限过渡方式富源同坐南明区富源中路31号期房463036个月自行过渡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四、公房的补偿方式公房的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二)被征收人需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三)被征收人未与承

5、租人解除租赁关系,但又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安置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关系不变。五、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8-(一)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改并补交土地收益金取得上市证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被征收房屋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未补交土地收益金选择产权调换的,保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性质不变。(三)被征收房屋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通过房改

6、部门相关批复后,被征收人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若房屋所有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房屋承租人未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保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房屋的产权性质不变。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本条所指非住宅用房是产权登记用途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后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七、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选

7、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8-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按临时安置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三)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

8、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八、附属设施补偿1、水泥院坝:30元/㎡2、水泥空心砖围墙:120元/㎡、红砖围墙150元/㎡、石砌围墙120元/㎡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170元/m³4、畜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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