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平衡的刑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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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平衡的刑侦观摘要:我国公安机关传统的刑事侦查观念是以打击犯罪为唯一价值目标。在当代政治文明、人权关怀时代背景下,应当树立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二元价值观,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实现两者的平衡,并且根据社会现实的发展表现对其进行适时的价值调整。关键词:犯罪控制人权保障刑侦观论文代写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志码:B:1672-1020(2013)01-0099-04所谓刑侦观,既是刑事侦查的基本观念,是关于刑事侦查的基本理念、价值的总和。不言而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武装性质的刑事

2、司法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实际上以刑事侦查为中心,这一传统模式致使我国公安机关养成了重打击、轻防范,重秩序、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侦查惯性,形成了以打击犯罪为手段、以秩序安全为目的的一元化刑侦观。随着当代政治文明、人权理念的不断强化,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必须面对多种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冲突与选择,诸如个体权益与社会利益,犯罪嫌疑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侦查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益,等等。这一

3、切冲突都可以还原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这两种价值观念的关系与选择上来。在刑事司法领域里,客观存在着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二元价值选择格局,司法的天平偏向于任何一边都会影响到天平另一边的价值状况。因此,作为刑事司法运作的第一道环节,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如何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做到双重的价值尊重,这是一个构建平衡的实践。一、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价值抉择惩罚犯罪是刑事司法制度与生俱来的目的,保障人权作为刑事司法的目的,则是近代人权理论和民主宪政制度发展的结果。那么从目的论角度看,作为犯罪控制的惩罚

4、犯罪与人权保障,哪一个应是刑事司法的首要价值,或者说它们两者的价值关系如何,一直是理论争论的焦点。中外学者无论是从实体法角度,或是程序法角度都有众多的论述。观点无非有三:一是认为刑事司法应当以犯罪控制为价值核心;二是认为应当以人权保障为首要的价值选择;三是认为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两者不可偏一,而应兼顾。如,日本学者大多认为刑法具有秩序维持和人权保障机能,且两者间既互为里表,又相互矛盾、相互克制。著名刑法学家大塚仁先生认为:在这两者之间本不应偏向于哪一方,但关于重视其中哪方面的机能,是由不同时代,不同

5、社会以及不同观点决定的,而如何调和两者,正是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①不过,另一位著名刑法学家大谷实先生认为,通说中秩序维持和人权保障之间存在二律背反关系的理解并不正确。其基本理论思路是:维护社会秩序既是刑法的主要机能,又是刑法的终极目的。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中,又可分为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所谓处于二律背反关系的并不是秩序维持和人权保障,而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②由此化解了秩序维持和人权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在我国,关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两种价值选择问题,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长期以来,我国刑

6、事司法过分强调打击犯罪,严重忽视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公安机关同样长期被视为打击犯罪的工具,惩罚犯罪成为刑事侦查职能运作的唯一目的。这既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实践,又是我国刑事司法理论所认可的结论。随着西方新的法治理论、政治观念、民主理论的建立,人权观念逐步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冲击着我国传统理论阵地。人权保障的提出是理论界对我国刑事司法传统理念深刻反思的结果。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定位,基本上都是在秩序与自由的话语层面加以解释。不过针对自由与秩序冲突的观点,有

7、学者提出一个比较特别的观点,认为在价值取向上,一般地说,民商法倾向于自由,刑法则倾向于秩序。③这样说,是因为民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主的经济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是受到民事主体自主意志的支配,而不是受国家指令的干预,较多地反映了个体自由。刑法则是国家对于某些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对主体意志的一致性规定,所以它更多地倾向于秩序。这种另辟蹊径的见解很有启示意义,提醒我们在作出价值选择时应当与特定法律领域的基本特征相衔接。其实,从现代刑事法治思想萌芽之时起,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便成为刑事司法的两种价

8、值诉求,不过在不同的认知层面,这两种诉求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地位是有所不同的。这些启示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理论和实践。【①[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②[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③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637页。】首先,在理论认知层面。在承袭文艺复兴伟大精神的启蒙运动时期,亦即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论准备阶段,人权理念属于全新理论缔造的根基,同时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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